位于兴业路76号的中共一大会址修缮工程基本完成,目前正在进行最后的细节完善。这栋有着百年历史的石库门建筑,将以崭新面貌迎接广大市民游客。
这是上海7处正在修缮或环境整治中的重要革命旧址之一。同样被保护修缮的,还包括中共一大代表宿舍旧址(博文女校)、中共二大会址、李白烈士故居等,相关工程将在“七一”之前全部完成。
随着一批红色建筑、红色纪念馆逐渐揭开面纱,上海红色资源立法今天正式“出炉”。5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条例自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上海作为党的诞生地和初心始发地,在这个历史时刻制定和出台一部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红色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具有极其特殊的重要意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在市人大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记者了解到,这部全市红色资源领域的专项立法提出了联席会议机制、名录制度、长三角联动等全国独有的体制机制和创新举措,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
为什么要立这部法?
建党百年之际,上海为什么要开展红色资源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强调,“要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初心使命,不断提升党的建设质量和水平,确保改革开放正确方向。”
“此次红色资源立法充分体现了市委贯彻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的高度站位和加强党的领导的理念。”丁伟表示,这部法从立项、启动、起草全过程,都是根据市委要求,由党委职能部门统一牵头组织推进。条例明确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市、区两级包括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机制,办事机构设在党委宣传部门。“在建党100周年前夕开展红色资源立法工作,充分体现了本次立法的政治性和时代性。”
这部红色立法也体现了上海的资源优势。丁伟说,上海是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红色资源点多面广、丰富多彩,在中国近代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相比外省市同类立法,上海纳入条例适用范围的红色资源最为宽泛,既包含了物质资源,也包含了精神资源,在时间跨度上也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直延续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充分体现了本次立法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从《新青年》杂志创刊到1949年上海解放,上海拥有非常完整的、连续不断的革命历史史迹。”上海师范大学都市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历史学会副会长苏智良曾参与这部法规起草座谈会。在他看来,上海是中国革命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城市,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摇篮,是新文化运动的发祥地、是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是中共中央机关驻守12年的办公地......有这样一部法规来规范、保护、认定红色建筑、红色设施,将对上海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中共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主任严爱云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本市迎接建党百年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在全社会实现价值引领的一条重要途径。通过立法加强上海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对贯彻落实中央、市委的要求,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部红色立法注重传承弘扬,突出立法的创新性和引领性。”丁伟表示,在名称上,上海这部条例是目前全国唯一一个在名称中体现“传承弘扬”的地方立法;在体例上,创新性地将“传承弘扬”作为第三章,放在了第四章“保护管理”之前;而在内容上,“传承弘扬”一章共有15条,占条例篇幅的四分之一。条例关于传承弘扬的方式多样、主体全面,注重发挥红色资源在铸魂育人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本次立法的创新性和引领性。
法规亮点
建联席会议机制和名录制度
不久前,上海在对革命文物家底进行系统梳理后,对外公布了本市第一批革命文物名录,共计150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和208件/套可移动革命文物,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提供了一份生动的“活教材”。
记者了解到,这150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分布于全市15个区,跨越了100多年历史,包含了1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7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8件/套可移动革命文物均为珍贵馆藏一级文物,包括初版的中文全译本《共产党宣言》、上海市人民政府成立时的第一块招牌等,价值之高不言而喻。
“建立名录制度对红色资源进行调查和认定是有效保护利用的前提。”丁伟表示,此次立法一大亮点即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经过调查、评审、公示等程序,根据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红色资源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同时,建立红色资源名录数据库,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此外,为加大社会公众参与力度,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要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
红色资源传承弘扬、保护利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党政多个部门以及群众团体。如果对红色资源的主要责任主体不明确,可能会出现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情况。
此次立法提出实施联席会议机制,这也是本次立法亮点之一。《条例》明确建立党委领导下的市、区两级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研究决定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重大事项,对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谁是红色资源的保护责任人
老渔阳里2号,这是一座凝聚着早年建党历史风云的石库门建筑,有党的“秘密摇篮”之称。在这幢孕育过重大历史事件的石库门中,黄浦居民赵文来夫妇一住就是40年,为了保护老房子,他们一直没有装修房子,也不随意添置家具,守护了40年,最终将房屋完好归还,老宅恢复为红色纪念场馆。
居住在红色建筑里的居民未必就是产权人,那么,他是否要承担日常维护和保养的义务呢?此前草案征求意见时,“谁是红色资源的保护责任人”一度引起讨论。
条例遵循“保护为先”的理念,明确红色资源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对红色资源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采取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为充分调动权利人、使用人的保护积极性,进一步激励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履行好保护职责,《条例》规定,对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开展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予以激励和支持。
擅自涂污、损毁红色资源标识,个人最高罚2千
为了方便识别,红色遗址、旧址需要明确的标识,在老渔阳里2号居住40年的赵文来对此深有感触。那些前来老宅探寻红色故事的游客是根据他家门口“陈独秀故居”和“《新青年》编辑部旧址”的市级文物保护铭牌找进来的。
此次立法对“纪念、保护标识”专门作出规定,《条例》明确,区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遗址(简称红色遗址)设置纪念标识;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旧址、纪念设施设置保护标识。
《条例》明确,纪念或者保护标识的样式由党史研究机构会同市文化旅游部门提出,报市联席会议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纪念或者保护标识。
《条例》还设置了相应的罚则。如果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纪念或者保护标识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鼓励社会参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
山西南路200号,有着90年历史的南京饭店是中国记协的诞生地。1937年11月,在该饭店的一个房间里,以范长江为首的一批先进新闻工作者宣告成立中国青年记者协会(中国记协的前身)。2017年,这里成立“青记”成立会址纪念馆。
《条例》第48条规定,鼓励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
大沽路上的上海市储能中学创建于1942年,曾以“民主革命堡垒,爱国志士摇篮”享誉沪上。在那个战乱的年代,储能先后有四十名师生奔赴革命根据地,其中8名烈士壮烈牺牲。学校积极参与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每周都有几天对社会开放,由学校历史老师担任讲解员志愿者,向公众宣传学校红色历史。
“红色资源保护主体并不一定就是政府,此次立法鼓励社会参与。这处红色资源的传承保护,是企业自己投钱改建、运营维护,也是企业员工来担任讲解员。而通过改造,饭店也提升了自身的品牌和形象,吸引更多客户前来,这种社会参与也是双赢。”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办事处副主任朱杰说。
推动红色资源长三角协同保护
长三角区域是中国革命的重要舞台,拥有丰富的红色资源,推进区域联动对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次立法设置了“长三角区域协作”专章,明确推动长三角区域红色资源理论研究协作,推动长三角区域加强馆际资源协作开发;推动长三角区域在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选题、培育、研发、传播等领域加强合作,共同推出精品力作;打造长三角区域红色旅游圈等。
“尽管长三角另外三个省没有相关立法,但我们这部条例征求过苏浙皖的意见,不少交流活动已经开始实施了。”朱杰说。
市文化旅游局副局长褚晓波介绍说,市文旅局积极推动长三角区域红色旅游合作,今年4月,沪苏浙皖文旅部门深化长三角红色旅游创新发展合作交流,签署了《长三角红色旅游合作框架协议》。上半年以来,市文旅局重点推出一批红色旅游线路产品:4月联动长三角省文旅厅(局)、地市文旅局、中共一大、新四军研究会举办了“东进之路”红色旅游主题活动,5月联动井冈山、遵义、延安、瑞金、嘉兴等城市推出“从初心之地到圣地之旅”红色旅游主题活动,6月将会同嘉兴市等共同打造“重走一大路,共温红船情”红色旅游主题活动,同步推出相关线路产品,满足市民群众多元化的红色旅游需求。
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红色资源,实施分类保护
为平衡好红色资源保护与城市更新之间的关系,此次立法提出实施分类保护。
根据条例,对红色旧址、红色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不可移动的红色资源实施分四类保护:一是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等方式予以保护,并依法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二是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旧址,位于历史风貌区内的,可以通过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确定为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予以保护;位于历史风貌区外的,参照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予以保护。三是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红色遗址,通过设置纪念标示予以保护。四是不属于烈士纪念设施的其他纪念设施,按照公共文化设施、城市雕塑等管理规定,实施保护管理。
《条例》明确,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红色旧址、纪念设施,不得擅自在红色遗址原址重建,并建立红色旧址、纪念设施修缮、改扩建审批内部征询意见制度。
破坏红色资源将受到信用惩戒
丁伟表示,对于损毁、破坏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等违法行为,《文物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罚款等处罚手段,《条例》通过设定相应的指引条款予以明确。
同时,针对违反红色资源纪念、保护标识管理规定等行为,《条例》对单位和个人分别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并明确了治安与刑事处罚、信用惩戒、政府及部门责任追究的适用情形。破坏红色资源还将受到信用惩戒。如果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相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编辑:孔韬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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