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修正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修正草案)》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不得倒挂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
根据国旗法修正草案,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产品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不得倒挂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各类国旗。
国徽法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和限定国徽和国徽图案的使用范围,规定商标、产品外观设计、商业广告、日常用品和陈设布置等不得使用国徽和国徽图案。
此外,国旗法修正草案还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伤亡或者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致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致哀”。同时,明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主要内容还包括:完善国旗、国徽尺度;增加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的场合;明确国旗、国徽的监管部门等。
编辑:孙欣祺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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