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组织办等20个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交流文化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26条措施”)。
12月11日上午10点,国台办召开“26条措施”政策解读专题记者会。这“26条措施”中,涉及为台资企业提供同等待遇的措施有13条,包含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等投资建设,以及5G技术研发、循环经济、民航建设等。
国台办新闻发言人朱凤莲表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司副司长郑持平、科学技术部港澳台办公室副主任徐捷、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司副司长李玉冰以及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副司长陈斌华,将对26条措施中涉及到为台湾企业提供同等待遇的13条措施作出详细解释。
有记者提问:“台湾、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出台了,我们知道在大陆参加保险是关乎台湾同胞切身利益的事,台胞从中获得哪些实实在在的好处?”
对此,朱凤莲回应:“很感谢大家这么关心我们在大陆台湾同胞的切身利益的事情,12月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相关的负责同志已经就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相关的情况做了详细的介绍和解读,在这里我主要介绍一下在大陆生活、就业、创业、学习的台胞,究竟能从中获得哪些实实在在的好处。”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出台暂行办法是落实十九大提出关于逐步为大陆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的一项制度性的安排,也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两岸社会保障和公共资源共享重要主张的一个具体的行动,意味着在大陆就业、居住、就读的台胞可以和大陆的居民一样享受国家提供的相关福利制度。暂行办法对台胞适用人员的考虑是非常周全的,对在大陆参保台胞已经实现了全覆盖,也就是说不但适用于单位就业、灵活就业和个体经营的多种形式的就业台胞,而且适用于在大陆居住的未就业台胞以及在大陆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对在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台胞,大陆各级财政都将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保障参保台湾的社会保障水平。”
“暂行办法为台胞在大陆参加社保是做了特殊的安排,台胞如果不选择在大陆和台湾双重保险,就可以凭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这样切实解决了台胞双重参保的问题。台胞如果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之前离开大陆,他们有两个选择,可以选择保留账户,再次来大陆就业或居住的时候继续缴费,或者也可以选择由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保关系,一次性提取社保个人账户内的储存额。”
“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台湾同胞享有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权利。其中,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是由大陆的用人单位来缴费,完全不需要参保台胞来个人缴纳任何的费用,切实有效提高了台胞在大陆参保的社会保障范围和力度。”
编辑:苏展
责任编辑: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