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日前发帖称:上海公务员分配的公租房。11月28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方微博回应:上海公务员从来没有分配公租房一说,公租房当前由本人申请,并交房租,并不是分配的。网传信息涉嫌传播谣言。
11月27日,微博网友@问道老仙 发布了一条微博,内容为一套精装修的公寓内景。并配文:“考取上海公务员分配公租房”。
微博截图,目前已被删除
11月28日,对于网友在微博上发布的这条不实信息,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立即通过其官方微博“房可圆”进行了辟谣,明确表示“分配是不存在的”。
收到官方反馈后,该网友立即在其个人微博上对此前言论进行了修改和声明,谣言被及时制止。
为了防止以后这种谣言再产生,小编再给大伙科普科普关于上海公租房的相关知识↓
Q: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A: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主要解决青年职工、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等常住人口阶段性住房困难。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是面向在沪合法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常住人口供应,准入条件不限本市户籍、不设收入线,满足不同层次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人士的租赁需求。二是“只租不售”,并实行有期限租赁;租赁合同一般两年一签,合同到期符合条件可续租,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着重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三是户型设计以成套小户型住宅为主,进行装修并配置必要的家具、家电后出租,实现承租人“拎包入住”。四是租赁价格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形成与住房租赁市场良性互补、协调发展的格局;同时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发放租赁补贴、集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尽责,减轻职工住房消费负担。
Q:哪些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A: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有效《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3)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指主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各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各区政府制定并公布。
Q:怎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A: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区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区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本网站“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联系方式及申请受理点”栏目。根据意向租赁的房源性质,申请对象应作出选择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或者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2)提交材料。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本市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劳动或工作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以及婚姻状况、住房状况等材料,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所在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交受理机构审核。
(3)资格审核。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申请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
(4)签约入住。对取得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运营机构管理要求办理签约入住手续。其中家庭(个人)直接承租的,由保障对象与公租房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单位承租的,由单位与公租房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入住保障对象与单位签订房屋使用相关协议书作为租赁合同附件。部分房源不足的项目,由公租房运营机构制定相应规则实行轮候配租。
来源:澎湃新闻、@房可圆
编辑:吴泽斌
责任编辑: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