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餐午休到底计不计入工作时长?具体的每日工时该如何界定?不少市民朋友们都有一些关于规定工作时间的疑问。
市人社局收集网友提问并作出回应与解答,权威解析“每日8小时”工作时间的概念。详见↓
一、工作时间强制性规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如果不违反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告知员工后,可以根据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安排。以标准工时制为例,会有不同的工时安排:通常的做法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有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工作6天,也不属于加班。
二、工作时间应当以单位规章制度形式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该法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虽然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午休时间、午餐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但是单位需要提前告知员工。午休时间属于员工自行安排的时间,单位应避免安排工作随意占用。
举个例子:
小张入职某商贸公司,上午工作时段为9点到12点,下午工作时段为13点到18点,中午12点到下午13点是午餐和午休时间。小张认为公司要求员工每天工作9小时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公司认为就餐和午休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无需支付加班费。小张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
据劳动仲裁部门调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明确告知员工中午有1小时用餐和休息的时间,且实际上员工也利用这段时间进行午餐和午休。所以小张中午用餐休息的1小时,不属于上班时间,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三、工作时间应当排除劳动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
午餐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时,明确以规章制度形式告知,不外乎两种情形:一是午餐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另一种是午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对于明确规定将午餐时间计入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员工可以弹性安排此段时间,如果确实因工作需要,员工可以妥善协调好午餐时间和工作时间。而对于明确规定午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既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并告知员工,午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除了履行以规章制度告知员工的义务以外,还需要具备:此段时间员工能够自由支配、自由活动,而不是处于工作待命状态、或是临时安排工作任务等。
如果用人单位明确告知员工,午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但出现任意占用员工午餐时间,让员工处于工作待命状态或实际工作状态,那么,午餐时间应当认定为上班时间。
举个例子:
小李是某便利店的售货员。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以明确告知:每天工作时间是11小时,白班是早上6点到下午6点,中午有1个小时的用餐时间。入职后,实际的情况是:用餐期间小李还必须留在柜台前,但公司在计算工资时却将这1个小时扣除了。双方就此问题产生了矛盾争议。
小李认为:公司虽然规定这1个小时为用餐时间,但实际上却因为人员配备紧张问题,自己经常是一边吃饭,一边工作,并没有离开工作岗位,应该算作工作时间,公司应当补发工资。
公司则认为:公司民主决议通过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所有员工每天午餐时间为1小时,被告入职时也学习过手册,员工对这个制度是知道的,所以中午用餐时间1小时不应属于工作时间。
双方的矛盾焦点集中在:中午的用餐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在审阅双方的证据后,仲裁部门认为,根据公司对便利店柜员工作的岗位要求,实际上小李在用餐时仍在工作岗位上且仍处于实际工作的状态,公司扣除1个小时作为休息时间显然不合理。
以此类推,除了午餐时间,有的用人单位还会安排午休时间、工间休息时间……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工作时间。衡量是否计入工作时间的标准: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以规章制度方式明确告知员工,二是用人单位是否任意占用员工休息时间让员工不能自行支配。
不论是“周六上班时间”,还是“午餐午休时间”,是否认定为工作时间,应当注意三个要素:一是工作时间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工作时间经过规章制度告知,三是工作时间应当排除劳动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
来源:上海发布
编辑:叶松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