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六旬的徐大妈,在足疗店里接受刮痧后不久晕倒,进而不治身亡。其家人把足疗店店主张女士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4.5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女士应对徐大妈的死亡承担5%的责任,赔偿4.9万余元。其余责任由原告方自负。
据原告方叙述,徐大妈进足疗店时一度说“头晕”,店员为她量了血压,结果“高压”200多,“低压”100多。之后,店员为徐大妈泡了脚,徐大妈在足疗店用了午餐。
下午2点左右,张女士为徐大妈提供了刮痧保健服务,刮痧的部位为左臂和背部。下午3点左右,徐大妈从理疗室的床上起身时突然晕倒。张女士闻讯立即对徐大妈进行急救,同时让店员拨打120急救电话。
15时20分许120救护人员到场急救,但徐大妈最终还是不治身亡。公安机关当日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载明,徐大妈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徐大妈的家人认为,张女士在明知徐大妈血压奇高的情况下仍为她进行刮痧,是导致徐大妈死亡的主要原因,应负全部责任。
张女士认为徐大妈的死亡是自身疾病造成的,自己没有过错。
长宁法院于今年6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女士应赔偿原告4.9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
首先,鉴定机构无法仅凭现有材料对徐大妈的死亡原因作出鉴定,但是,不能排除刮痧及针刺行为与徐大妈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张女士明知徐大妈血压比较高仍对她进行刮痧,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徐大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自身疾病有充分的了解。但是,在明知血压比较高的情况下,仍然让张女士提供刮痧服务,徐大妈的这一错误对诱发自身疾病并最终导致猝死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张女士的责任比例为5%,其余责任由原告方自行负担。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作者:顾一琼 章伟聪
编辑:朱伟 李静
责任编辑: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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