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路老房子被擅自拆除的“悲剧”,大家记忆犹新。类似事件今后如果再次发生,当事人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今天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对《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一审,为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震慑违法行为,《条例(草案)》从处罚事项、处罚对象、处罚幅度等方面进行完善,将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罚款由建筑重置价“三到五倍”调整为“五到十倍”。
2017年6月7日上午,巨鹿路888号原本的洋房不见踪影,现场竖起了一幢在建新楼。静安区对违法行为人王某罚款人民币3050万元,责令其在10个月内恢复建筑原状。同时,对相关政府责任部门及10名责任人员严肃问责。
记者获悉,上海目前已先后公布了5批1058 处优秀 历史建筑;同时,还进一步探索扩展保护对象,公布了250个风貌保护街坊、397条风貌保护道路(街巷)和84条风貌保护河道。“拆改留”转为“留改拆”,上海正在进行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如何结合多年来保护实践的需要,在活化利用和严格管控之间取得平衡,针对作为上海历史风貌保护核心要素的优秀历史建筑,提出更为严格、有效的保护要求、措施和制约手段?
《条例(草案)》规定了保护对象定期普查、征收房屋前保护对象核对、责令停工的先予保护、信息化和网格化管理、依法适用征收、监督考核等制度和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震慑违法行为,《条例(草案)》从处罚事项、处罚对象、处罚幅度等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新增处罚事项,针对破坏优秀历史建筑、擅自修缮优秀历史建筑、擅自迁移拆除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等行为,增设了处罚条款;二是新增处罚对象,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方案实施修缮的,设定了罚则;三是提高处罚幅度,将擅自迁移优秀历史建筑的罚款由建筑重置价“一到三倍”调整为“三到五倍”,将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罚款由建筑重置价“三到五倍”调整为“五到十倍”。
此外,《条例(草案)》还强化了优秀历史建筑严管制度。一是突出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保护责任。针对优秀历史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甚至有破坏行为发生的情况, 《条例(草案)》首先在总则中突出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主体保护责任,明确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维护和修缮,承担保护责任。其次通过以下具体措施予以强化,主要包括:其一,引入书面承诺和注记要求,明确受让人、承租人应当书面承诺,作为合同附件,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公房租赁凭证上注记保护要求。其二,补充所有人未履行建筑修缮义务经认定后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规定,并明确公房承租人不配合修缮且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租赁关系。 其三,增加政府代为抢救修缮规定,明确所有人逾期修缮发生毁损危险的建筑的,由政府代为抢救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其四,强化信用管理,明确将有关违法行为的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发挥失信惩戒作用,倒逼其履行保护义务。
此外,《条例(草案)》新增了物业企业保护管理职责。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需 依法履行的巡查、发现、报告等保护管理责任。
作者:祝越
编辑:朱伟 李静
责任编辑: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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