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岁重阳,今又重阳。孟子曰: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孝道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位子女应尽的义务,但未尽赡养之责时有发生。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结了一起赡养费纠纷上诉案。育有三子女的高龄老母亲患癌服用进口药,已花甲之年的大儿子却因医药费问题和老母亲争执不休,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大儿子按份承担老母亲进口医药费。
高额药费花光积蓄 大儿子“袖手旁观”
徐老太八十有余,有两儿一女,原本是尽享四世同堂、天伦之乐时,一场疾病打破了这份祥和安宁。2017年3月,徐老太被确诊患上了肺癌。治疗初期,徐老太一直服用国产药物治疗,因效果不明显,2018年年初改服进口药物。短短一年的时间,除去医保报销,徐老太医药费自费部分已花费24万余元。在这巨额的费用中,进口药物的费用就高达20余万元。徐老太平时看病都是小儿子陪同,日常生活起居则由女儿照顾,小儿子和女儿也都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反而大儿子因为对老母亲使用进口药物的治疗方案有异议,没有承担起应尽的赡养义务。徐老太考虑到自己后续高额的治疗费用,无奈之下将大儿子告上了法院,请求判决大儿子支付已支出医药费自付部分9万元,同时承担日后一半的医药费用等。
一审法院扣除徐老太自行承担的费用后,按照剩余部分由三子女分摊的原则,判决大儿子支付徐老太已支出医药费自付部分费用4万余元;日后承担医药费自付部分35%的份额,同时驳回徐老太其余诉请。大儿子对此判决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药费未超经济承受范围 大儿子被判承担35%责任
二审中,徐老太的大儿子表示,自己退休每月仅2000余元收入,老母亲服用进口药物,每月花费需达5万余元,远远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范围,自己只愿承担医保内药品费的35%,但不包括昂贵的进口药费用,要求法院作出改判。
徐老太则称,服用进口药物是挽救自己生命的不得已之举。而进口药自行承担的药费为前4个月每月5万余元,其后8个月免费,再自费3个月,之后即可终生免费。因此最多只需承担7个月的费用,总计35万余元。子女们在三四年前享受了拆迁补偿,具有一定经济负担能力,且大儿子分家时曾分到10万元,理应尽到赡养义务。
上海一中院认为,徐老太现为肺癌晚期,在医保内的药物难以达到治疗效果的情况下,使用进口药物进行治疗,当属迫不得已的合理决定。进口药价格昂贵,对其费用支出需要根据自身经济水平量力而行。目前,徐老太前期4个月20余万元的进口药费用已经支出,今后费用最多为3个月,共计15万余元。经调查,徐老太的三个子女均已享受了当地拆迁补偿利益,而且大儿子承认自己在父母分家时拿到了份额较多的10万元,故从经济负担能力上考虑并未超出其承受范围。因此,鉴于徐老太的大儿子财产分配时拿到较多份额,酌定其承担35%的比例并无不当。最终上海一中院驳回大儿子的诉请,维持原判。
案后余思:
本案主审法官侯卫清说,从法律而言,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从人情伦理而言,子女对父母有奉养尽孝的责任。本案中,徐老太年老患病,作为子女理应尽己所能为徐老太提供较好的医疗条件,以减轻其病痛、延长生命。人到暮年都期盼能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子女尽孝,让老人享受反哺赡养,尽现亲情温暖之时又使双方获得情感慰藉。
作者:何易 姚卫华
编辑:汪荔诚
责任编辑:钮怿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