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举行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成立仪式,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首次发布上海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
近年来,随着上海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综合治理的不断深化,涉及城市旧区改造、道路交通综合整治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数量逐渐增加。进一步加大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力度、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成效,是当前行政审判工作需要重点破解的一项难题。
据上海高院副院长张斌介绍,为破解这一难题,上海高院今年年初明确将“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改革,细化完善行政案件协调化解相关工作规范”作为2018年行政审判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今年年初,上海高院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工作与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实际相结合,制定了《实施意见》。
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共有20条,主要对需要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具体情形、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进一步推进争议实质性解决的若干机制及相关配套机制等作出了规定。如法院要切实发挥和充分挖掘“矛盾协调化解建议函”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实质性作用,同时要积极探索行政争议多元解决机制,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过程中可以采取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等各种方式,提升行政审判效果,等等。据悉,为有效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实施意见》还规定了案件和情况报送制度、考核奖励机制、推广总结机制等。
成立协调化解行政争议的专门平台
上海高院今日成立的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是上海法院进一步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
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主要针对涉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涉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案件开展调处。其工作职能主要包括对行政纠纷解决的引导及释明,组织、委派、委托及邀请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人员进行调解,对行政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等,不仅加强了行政诉讼与行政调处、行政复议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也在明确行政争议、初步揭示案件事实等方面为案件进入裁判打下基础。
此次上海高院聘请的调处委员中,不仅有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还有退休司法工作者、律师、专家学者等,此举有助于进一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作为首批特邀调处委员之一,张鹏峰是一位有着二十多年从业经验的资深律师。他认为,行政诉讼具有一定特殊性,时常伴有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问题,如何迅速抓住行政争议的根源所在,并针对行政争议适时提供可行性解决建议,对调处委员业务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争议实质性解决贯彻于行政诉讼全流程
《实施意见》第一条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将争议实质性解决贯彻于诉讼全流程。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尚未立案时申请调处中心组织调解。调处中心也可以在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入调解程序,将案件协调化解与依法裁判有机结合,推动行政争议稳妥解决。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二庭原审判长冯志勤是一名有着丰富审判经验的退休法官,也是此次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首批特邀调处委员之一。他表示:“我们通过与当事人沟通来了解他的诉求以及引发争议的原因,并积极做好当事人依法维权的思想工作,同时我们也会找有关行政机关核实相关情况,对争议解决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意见,促使纠纷实质性化解。”
首次发布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上海高院还发布了2017年度上海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记者获悉,此次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社会保障、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环境保护、安全监管、治安管理、金融监管等多个行政领域。这些案件中,上海法院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出发,将依法裁判与协调化解有机结合,切实发挥行政审判示范引导作用。
在一起不服房地产抵押登记行为案件中,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在为一处房屋进行抵押登记时,对原告房屋作出了余额抵押登记附记。原告知悉后,将其诉至法院,认为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在原告本人不知情且未到登记部门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相关文件没有原告签名并缺少房屋权利证明的情况下,在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将系争房屋作为余额抵押记录在附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请求判决撤销被诉抵押登记中的附记内容。法院分别对原房屋抵押登记及被诉房屋余额抵押附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最终判决撤销被诉抵押登记附记。该案不仅从依法监督角度纠正了行政机关的附记行为,也最大限度维护了抵押登记的公信力,并平衡保障了抵押权人、抵押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正确指引。
在另外一起施某某诉上海保监局、中国保监会不服投诉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中,上海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首次采用远程庭审方式,与住所地位于北京的中国保监会进行互联网庭审。该案被告上海保监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对涉诉保险公司不够规范的做法予以警示。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与原告当场达成初步谅解。最后,该案通过协调化解的方式,实质解决了行政争议。
作者:何易
图片:高远
编辑:赵松
责任编辑:张晓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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