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走私普通物品罪被判刑
四中院认为,李某违反国家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未经申报携带超量消费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李某作为航空公司的飞行人员,接受过相关培训,明知海关对携带物品出入境的相关规定,但其仍然以藏匿的方式携带超量消费品入境,并且委托他人帮助其携带违规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法院对其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应予处罚。
鉴于李某没有从中获利,犯罪情节较轻;主动预缴罚金,当庭表示认罪,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四中院以李某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