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示
拟录用人员由招录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并将在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所在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录用方式
经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新录用人员在参加初任培训并通过考试的前提下,还需参加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培训情况作为试用期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新录用人员后需在行政执法类岗位上服务满5年。满5年后一般可在相应的执法岗位交流转任。因工作需要,经考核测评,也可在不同类别的岗位之间交流转任。
八、招考咨询与监督
招考咨询详见《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政策问答》。
政策咨询电话:64378292
退役士兵报考政策咨询电话:23111556
考务咨询电话:61969089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24022726
网上支付咨询电话:95534-6
监督电话:64333772
特别提示: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上海市2017年医务类公务员招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92名医务类公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9月1日至1999年9月1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6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具备招录职位所需的学历背景或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执业资格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七)具备中央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外省市社会人员报考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对于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0周岁。
根据公务员法及其有关规定,服务年限满2年(含试用期)但尚在5年服务期内的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经所在机关(单位)批准同意。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在读学生、不满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与所报考单位中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需向招录单位进行报备,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不得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