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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顾某丝毫没有察觉,经提醒后才赶回现场并报警。不幸的是,女童已经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汪某、顾某承担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女童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认为,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车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汪某在超越前方自行车时未确保安全及保持距离,因而发生碰撞造成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顾某为超越电瓶车和自行车而跨过道路中央黄色单实线,在反向车道行驶,造成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