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这是1960年颁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以来,时隔52年后首次修订高温劳动保护条例。在《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中,由于当年出台的时间较早,并未对高温予以定义,仅以模糊的“夏季”、“高温作业”予以代替。而现在的管理办法则对在什么温度下能工作、什么温度下不能工作以及工作时间都有了明确的标准,并且以当地气象台发布的为准。用人单位再不能自己说了算,劳动者权益有了法律保证。
不仅如此,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还对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提出明确要求,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等。
可见,对于一线职工和普通劳动者而言,“35℃”这个数字意义重大,与其高温下的权益息息相关。
并非是全球标准
不过,很多市民恐怕不了解,其实“35℃”只是目前我国的高温标准线,并非是全球标准。
张瑞怡表示,通常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气象部门会依据当地的气候状况来制定高温提示或预警的标准。
高温的研究在二十世纪有较广泛地开展,国内外学者相继提出了适应本国或地区高温或者热浪天气的界定数值与依据。如:澳大利亚一些地区定义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为高温天气,持续5天以上为热浪。日本定义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为猛暑日,也就是高温日。纬度较高的美国东北部定义高温为90华氏度以上,相当于33℃以上。英国习惯上把日最高气温超过30℃认为高温,持续5天以上定义为热浪。北欧的一些国家则定义为28℃以上……不一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