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简而言之~两句话
对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明确以下内容:
1、以后筒子们开发票前记得带上公司税号!!
2、以后筒子们买了啥发票内容就开的啥!!
【举个栗子】
企业来了客人,行政去超市买了3斤苹果,那按照目前的发票开具要求,对方只能开苹果,如果开成了菠萝都不可以,因为这两种水果的税收代码不一样,苹果可能是1010115012600000000,而菠萝却是1010115012400000000。
小编还是想要再次强调一下,
以后筒子们开发票的话,
1、收发票的一方必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开发票的企业必须使用商品唯一代码!
3、现在把企业所有的开票内容规定死了,
7月1日之后,瞎开发票,后果很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