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下称量刑意见(二))就醉酒驾驶明确提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一些人将此解读为“对醉驾的高压打击将有所放松”。
《法制日报》记者21日采访北京朝阳、上海松江、江苏苏州等地法院了解到,近年来,3地法院对醉驾案件处理比较严格,均没有不予定罪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受访法官一致认为,量刑意见(二)有关醉驾情节轻微、显著轻微的内容,仅仅是对刑法有关规定的重申,醉驾入刑根本不存在松绑之说。
醉酒驾驶入刑松动了? NO!
醉驾入刑松绑?你想多了。受访法官告诉记者,实际上,醉驾本来就不必然入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张捷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我国刑法还规定了“但书”,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等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撤案,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张捷说:“危险驾驶犯罪是危险犯,不能仅仅以醉驾作为入刑的唯一标准,需要与其醉酒驾驶的危险性做一定程度的综合、实质判断,已经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才构成犯罪。醉酒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即可。”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张华说,量刑意见(二)合理合法。我国刑法第13条、第37条已经明确,所有犯罪行为,包括盗窃、故意伤害等常见的犯罪类型,只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犯罪处理,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所以,醉驾当然也可以宣告无罪或者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张华说,之前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文件,都没有规定醉驾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否则就和刑法相抵触了。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崔光同看来,在刑法已对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有所规定的情况下,量刑意见(二)作了重审,这是对司法实践者的一种提示、要求和强调,目的是使审判人员在审理醉驾案件时,更加全面、客观地考量被告人的各种犯罪情节,综合评定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具有的人身危险性,从而使定罪、处罚更加科学、合理,即醉驾行为不必然一律予以定罪、一律予以刑事处罚。
“另外,量刑意见(二)中的上述规定并不是单独针对醉驾作出的特殊处理和特殊规定,在一些涉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中,也强调了‘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定罪’,‘情节轻微可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崔光同说,这只能说明量刑意见(二)遵循了刑法要求,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与“刑罚松动醉驾可不入刑”并无必然联系。
既然如此,为何一些法院多年来未有因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而对醉驾不予定罪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出现呢?
张华解释道,一方面,刑事案件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本来就比较少;另一方面,醉驾本身是轻微犯罪,如果真的存在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的情况,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这样就不会进入审判环节。
张华说:“不是以前醉驾不能免除刑罚,出了量刑意见(二)就可以免除了,更不是法律出现松动,醉驾入刑出现松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