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罪于母亲当年的“遗弃”
今年年初吴女士来到上海找到了生母。生母还是接纳了她,出于忏悔母亲承诺自己老了以后房子留给她。但满心怨恨的吴女士经常与母亲吵架,把自己坎坷的一生归罪于母亲当年的“遗弃”,并无理地要求母亲把房子卖了,自己拿一部分钱走人。因为经常吵架,相互不相让,吴女士已经脑溢血两次进院治疗。母亲被逼无奈找到我们说想把房子卖了,自己去敬老院。
听了他们的述说,我告诉吴女士,一是现在不是指责母亲的时候,当年母亲也是个受害者,对吴女士的处理不能算遗弃,因为送给邻居并办理了领养手续。二是出生不能选择,但人生道路可以选择。三是不能再争吵下去,脑溢血是吵出来的,自己的脾气要改。四是房子绝对不能卖。房子在,就有个根,房子卖了,没有根,两败俱伤。五是根据现有政策,吴女士户口可以报回母亲处,自己再找一份加四金的工作,为自己的日后养老着想。六是善待母亲,世上母亲只有一个,两人应该同病相怜抱团取暖。母女俩终于接受了我的调解意见。
调解员
律师点评:遗弃罪该如何认定
这里让我们先谈一谈遗弃罪,《刑法》规定的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而且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构成遗弃罪还要有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本次纠纷中,吴女士的母亲因为是受他人强暴而意外怀孕,并没有结婚,同时吴女士的母亲只是将吴女士交由他人收养,并办理了相应的领养手续,故不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不存在吴女士所谓的遗弃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