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通过中间人牵线完成货物运输,却一直未能收到运费。原来,中间人高某更改“运输协议”摇身变成了物流公司代表,在收取运费后逃之夭夭。物流公司一纸诉状将托运方设备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请。因疏于审查合同,物流公司只能自己为损失埋单。
2015年1月至3月,上海一家国际物流公司受杭州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委托,将一批设备自江苏武进运至广东台山、深圳。双方签署《运输协议》,约定运费按月结算,运费共计31.44万元。
3月底,物流公司完成了全部运输任务,但才收到10万多元运费,随即向设备公司索要余款。谁知,设备公司告知所有运费早已支付完毕,且是按照《运输协议》 约定,将款项支付给了物流公司授权代表高某。物流公司幡然醒悟,是中间人高某捣鬼。原来,当初中间人高某找到设备公司,声称可负责运输,并与设备公司商谈好运费金额、费用支付等事项。而后高某找到物流公司,洽谈具体运输事项。在高某的伪装下,设备公司以为高某是物流公司的授权代表,而物流公司以为高某仅是中间人。
物流公司与设备公司达成运输合同有关条款。物流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让高某安排设备公司签署。但高某对设备公司提出,运费要支付给他本人,设备公司遂要求高某在物流公司签署栏内增加授权代表为高某、高某的联系电话和个人银行账号的条款。
收到合同后,物流公司虽注意到合同中增加的部分,但以为合同上的银行账号是高某用于收取佣金用的账号。之后,高某又对物流公司谎话连篇,让“财务”支付10万多元款项骗取其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余款,直至全部运费到手便销声匿迹。物流公司遂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设备公司支付剩余运费21.2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指示被告支付运费系以原告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原告在知晓运输协议上记载了高某为原告授权代表及高某个人账户后未表示异议。且无证据表明物流公司曾就涉案运费收取向设备公司作出过指示,物流公司的行为应视为同意高某作为授权代表的相关行为;设备公司根据运输协议上记载的物流公司授权代表的指示将涉案运费支付至运输协议上记载的银行账户,并无明显不当。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汇报记者 刘栋 通讯员黄丹 葛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