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推迟发工资就是变相拖欠工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条文,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尤其像双“十一”这样的日子,虽不是法定假期,却胜似假期,按照法律精神,岂不应该提前发薪才对?
也有人说,双“十一”要放假,那接下来还有双“十二”、圣诞节,都是买买买的日子,是不是都该放假呢?
小编说,企业制定任何制度都应该合法,符合相关的规定哦~另外,双“十一”期间也希望大家谨防陷阱,理性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