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继续推进公共场所“室内全面控烟”,但一些特殊情形也将被考虑在列。
9月13日上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分组审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众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草案)”(下称“修改决定草案”)。
7月27日一审后,修改决定草案对室内全面控烟可行性、室外控烟范围设置、控烟法律责任设定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特殊情形应事先报备
对于“室内公共场所全面控烟”,本次修改决定草案进一步考虑到了一些确实存在的特殊情形。
此前,在原条例规定部分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基础上,《修正案(草案)》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含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也就是说,所有“屋顶下”的公共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区域。
一审中,不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委员认为,控烟修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疏控结合,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控烟趋严趋紧的同时,可以允许特定区域和特殊行业依照规定要求设置室内吸烟室。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华宾表示,调研中,上海市人大法制委会员还了解到,实践中确有需要设置室内或者封闭室的特殊情形:一是,有的企业因室外厂区严禁明火或者操作室、控制室等岗位的特殊性,需设置特定的室内或者封闭式的吸烟室;二是,有的监管场所出于勤务和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有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一定室内吸烟室的需要;三是,有的特殊场合,比如表演艺术为了保证艺术质量需要有特定的吸烟行为。
为此,修改决定草案对“室内全面控烟”中的特殊性作出补充规定:“因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特殊需要按照要求设置的室内吸烟室或者在特定场合需要发生的吸烟行为除外。”
修改决定草案还新增规定,设置室内吸烟室或者特定场合需要发生吸烟行为的,应当事前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通过演出宣传和出售的票证等告知观众可能发生的吸烟行为。”林华宾说。
修改决定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涉设置室外吸烟点的引导性条款,将可设置吸烟点的范围,从“室内工作场所、机场等交通枢纽的室内乘客等候区域的相邻露天区域”扩大到了“所有‘室外非禁烟区域’”。
林华宾说,鉴于室内要求全面禁烟,有必要通过引导设置室外吸烟点,尽可能减少吸烟者在室外“抽流烟”的情况。此外,修改决定草案还对设置室外吸烟点提出了安装标识、远离人群聚集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教育培训机构将纳入室外禁烟范围
修改决定草案进一步扩大了室外控烟范围。
此前,修正案草案扩大了室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围,增加了以下几类场所: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和演出区域;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人群集聚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等。
在此基础上,一审中有的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室外控烟范围,如“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外区域,应考虑是否需要禁烟。
林华宾表示,研究后认为,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已成为未成年人课余闲暇经常出入的场所,“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有必要加强对这类场所室外区域的管控力度。”为此建议增加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规定。
此前,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为,修正案草案将原条例规定的不听劝阻才可进行处罚,调整为取消不听劝阻这一前提,只要吸烟行为发生即可进行处罚。
对此,有的委员提出,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应当增加教育环节。林华宾表示,调研过程中,也有不少意见认为,控烟执法中,处罚不是立法的主要目的,经劝阻教育绝大多数吸烟者会停止吸烟,控烟目的就已实现。
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修改决定草案重新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可由相关部门责令处罚,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