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最新印发的《督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和突发问题,督学将成为“管事人”,行使督导之责,有权对督导事项的相关问题开展调查,约谈相关负责人。
据悉,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自2012年9月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提出“国家实行督学制度”后,全国各地积极落实,目前已建立起一支数量充足的专兼职督学队伍。根据初步调查,全国现有专职督学约1.76万人、兼职督学约10.38万人。
此次发布的《办法》,对专兼职督学的聘任主体和兼职督学任期提出了明确要求: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根据《办法》,督学应履行6项职责: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督学可行使的权力有5项: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介绍,针对当前存在的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经费保障不力、督学职称或职级晋升渠道不顺畅、督学工作条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等问题,《办法》明确规定,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给予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办法》规定,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督学每年参加的集中培训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培训的内容包括教育相关政策文件、理论知识、工具应用、业务知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和实践案例等。(文汇报记者樊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