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智能手机广泛普及,移动互联网发展迅速,通过移动端随时随地接入互联网获取网络信息、享受网络应用信息服务,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人们的生活方式。截止到2015年底使用手机上网的用户数已经超过6亿,占上网用户总数的90%以上。为苹果操作系统开发APP的中国程序人员就超过百万,很多年轻人将APP开发作为创业的起点,希望以一款应用实现创业梦想;APP更成为广大手机用户享受网上服务的必然选择。
但是,在APP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乱象频生,泥沙俱下,从群众反映强烈的恶意吸费、消费陷阱,到较为普遍的过度信息采集、盗取或滥用个人信息,乃至传播病毒软件,甚至违法开展信息服务活动、非法经营等等,越来越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然而缺乏对APP应用各环节主体权利责任的性质界定,不仅使得行政监管无处着力,更会在缺乏质量保障体系和市场监管机制的环境下对开发者和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明确了网民在使用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移动互联网的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明确区分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为分类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规定》明确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进行界定,并区分不同的责任。《规定》指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就是应用程序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应用商店则是提供软件浏览、搜索、下载或者开发工具和产品发布服务的平台。《规定》明确了应用商店作为平台的管理责任,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平台的责任规定;不仅兼顾了互联网应用商店商业发展的需要,更从法律上明确了其对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管理责任,从源头上为保护用户权益筑起了第一道防线。
二、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用户权益
《规定》在保护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市场发展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保护用户权益的根本思路和原则。《规定》指出APP提供者需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和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尊重用户知识产权以及日志留存等义务。最为重要的是,针对目前有些软件随意读取手机用户的位置信息、通讯录、短信息和通话记录,甚至调取摄像头、读取用户隐私信息等过度采集和滥用行为,《规定》明确要求APP提供者应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基础上的一次细化和明确,是从立法层面加强用户权益保护的一大进步。
三、明确的处置权利、措施和流程,使《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规定》明确了应用商店提供者对APP提供者的管理责任,指出应用商店提供者对违反规定的APP提供者,可以视情节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是首次在立法中对平台的监管处置措施进行明确规定,一方面通过发挥平台的优势和作用,更好的推动行业有序发展;另一方面通过细化的措施和流程设计,使得规定的可操作性大为提升。同时,这样细化的制度设计,也使得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监管责任时可以更为准确地界定平台责任。
四、社会监督、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网络空间乱象成为本规定另一特征
全社会共同参与互联网治理已经成为共识。《北京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信息服务自律公约》、《维护APP信息服务秩序、发挥APP积极社会作用承诺书》等行业自律手段对移动互联网的有序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成效。国家网信办发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和APP应用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举报。这已经不是首次在立法中明确社会监督的手段,充分说明国家已经将社会监督和举报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并不断通过法律方式向社会宣示,让更多的民众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也有利于督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服务质量。
在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建章立制、依法依规的治理理念,有效促进了网络空间的净化和发展。
作者: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秘书长 李欲晓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