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昨晚,宝山交警在宝山富联路水产路口设卡临检,拦下一辆面包车,开车男子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是64毫克/100毫升,属于酒后驾车。奇怪的是,坐在副驾驶的女子竟然是一名代驾。原来,男子赵某和朋友喝酒后,专门叫了代驾,代驾是一名女司机,开车比较谨慎,赵某越看越不顺眼,竟然将她赶到副驾驶位置上,让她看自己是怎么开的。
案例2
宝山区同济路双城路口,查到一起酒后驾车。坐在车上的另一名年长男子是司机的领导,因为聚会喝了酒,特地叫下属来帮忙把车开回去,没想到这位竟然也是刚从酒桌上下来。这名下属解释说自己只是吃了点酒酿圆子和酒香草头,但交警表示这名男子在说谎。
案例3
长宁区虹许路古羊路口,查到一起酒后驾车。开车女子被告知已经涉嫌醉驾,需到医院抽血测试时,情绪激动,与交警发生肢体冲突。交警呼叫增援警力后,才将她约束带到附近的武警医院抽血检验。在医院里,张某仍不配合,两名民警约束其抽血,她以头撞墙,并高喊民警打人,平时1分钟就能抽完的1管血,花了10多分钟才抽完。
交警提醒,还有5天就将迎来春节长假,春节前后历来是酒后驾车高发期,为此,警方的酒驾专项整治将不定期常态化开展。希望广大驾驶员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为了家人和他人的安全,酒后不驾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出行。
相关法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