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驻鄂记者 钱忠军 通讯员 胡敏
《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10类不文明行为将被处罚。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执法部门将把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其所在单位。
30万份问卷选出不文明“顽疾”
高空抛物、网吧吸烟、乱丢垃圾等不文明行为惩处无据成为城市治理的顽疾。上周三晚,武汉电视问政“期末考”第六场开考,聚焦“文明城市建设如何持久深入”的问题,现场公布各单位满意度测评结果,17个承诺单位仅6个及格。
而从2月1日起,上述不文明行为将处罚有据——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施行,这是该市首度为“文明”立法,该条例是我国省会城市第一部地方性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条例》明确规定,10类不文明行为将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这些不文明行为包括:驾驶机动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随意抢行、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的;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的;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乱穿马路、闯红灯、翻栏杆的;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物或者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的;随地吐痰、便溺的;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携带宠物外出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在限制养犬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乱贴、乱涂或者乱发小广告的;在公共绿地随意摘采花木、踩踏草坪的。
武汉市文明办主任严宏介绍,这10类不文明行为来自市民票选,是大多数市民眼里的“顽疾”。武汉市曾开展专题调查,列举出40多项“武汉特色的”不文明行为表现,让公众选出“最为普遍的十种不文明行为”和“最应约束的十种行为”,收到调查问卷30万份,最终10类不文明行为体现到《条例》中。
《条例》同时明确了市民基本文明行为规范,涵盖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环境保护、网络文明、家庭文明等7个方面。
将逐步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
《条例》还明确规定不文明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且行为人拒不改正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其所在的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行为人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有关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替代罚款。
对此,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不文明行为处罚的目的是劝导、教育,而非罚款。
针对过去纠正和查处不文明行为中执法难问题,《条例》规定: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等基本信息,拒不提供的,可按照规定通知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条例》明确了多项措施确保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并劝阻发生在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条例》第三章“文明行为鼓励”,称将逐步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按照自愿原则,对个人文明行为予以记录,对个人文明行为可以给予奖金、荣誉表彰等奖励。鼓励单位对本单位职工文明行为进行奖励、表彰,鼓励宣传道德模范、文明市民等文明人物事迹。
(文汇报武汉1月6日专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