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象
微整形“偷换概念”
“微整形其实不是一个规范的定义,官方对于美容只有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之分。只要动用了医疗器械、医疗药品,对人群进行了侵入性的治疗,如针灸减肥、抽脂瘦身等,都属于医疗行为。”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服务监督科科长唐燕表示,微整形其实就是微创整形,属于医疗美容的范畴。然而,很多美容院用五花八门的所谓“微整形”项目名称,偷换概念,使得爱美者降低了对于此项医疗美容项目的风险警惕性。而这些“微整形”看似安全,其实也暗藏风险。如果术前不进行医学检查,也不配备必要的抢救设施,一旦出现危险,往往是致命的。
而随着朋友圈的流行,部分用户以整形美容医师或者整形美容工作室的身份注册账号,他们的微博中通常都会发布大量整形前后的对比照,以吸引爱美人士。据唐燕介绍,这些非法医疗美容机构多采用熟人介绍,或通过微博、微信等方式传播信息,有针对性地选择消费者群体,而且不直接说明地址和联系方式,隐蔽性极强,取证较难。往往只有在发生了医疗纠纷后,这些非法医疗美容的行为才会被发现。
速成“医师”暗藏风险
唐燕指出,医疗美容服务不同于一般的生活美容,对人员资质要求很高。按照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并具有主诊医师及以上资格。而不少朋友圈中的“微整形”专家往往都是些没有行医资质的冒牌医师或“专家”。以打“瘦脸针”为例,需要医生先检查患者的“脸胖”原因,是骨性的、肌性的还是脂肪性,才能对症下药。然而,这些都需要医生有丰富的医学知识和经验。在本市某些知名的整形医院,甚至还要求主治医师必须学过心理学。
而在朋友圈的“微整形”医生则鱼龙混杂。根据央视报道,目前出现了很多微整形的培训班。不少培训机构甚至宣称只需四五天,就能培训出一名合格的微整形美容师。经过记者实地调查发现,学员们两两搭档,互相给对方打盐水进行实战练习。学员们选择同伴的唇沟、额头、下巴、鼻子等多个部位尝试打针,甚至在太阳穴等一些敏感部位直接注射。
记者了解到,这些所谓的微整形培训班其实都是非法开展的。唐燕告诉记者,医疗美容的准入门槛其实很高,正规的整形培训也只针对考取了行医资质的医师。所以这些参加了“野鸡”培训班的学员也是受骗上当了。
微整形药剂九成作假
更让人忧心的是,一些非法医疗美容机构使用假药、劣药或没有质量保证的产品进行“微整形”。比如,市面上注射最多的肉毒素,其实属于毒麻药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经营、使用都有着严格规定,所以只有具备资质的大型医院才能进货。而那些没有行医资质的美容院和个人使用肉毒素的真假就非常令人怀疑,即使是所谓从国外走私来的“水货”,也会因为运输保存等原因导致药性不太稳定,产生副作用。
由于非法医疗美容机构大多未设置符合条件的消毒设施、设备,使用的药品来路不明、质量没有保证。因消毒不合格、药物等原因实施医疗美容导致感染的案例不胜枚举。据整形业内专家人士透露,微信朋友圈和微博圈所销售的所谓微整形药剂,其实有95%都是假的。
风险
不签协议维权难
卫监部门表示,医疗美容服务对人员资质、药品设施、消毒隔离等条件要求相当高,接受医疗美容应当选择核准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正规医疗机构,如果轻信少数生活美容场所的夸大宣传和微信微博论坛中的不实推荐,发生不良后果,难以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规定,实施治疗前,执业医师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禁忌症、医疗风险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同意。这张《手术知情同意书》 是实施手术的证明,也是事后维权的利器。然而,非法的微整形机构和个人,往往为了规避风险,一味夸大医疗美容的效果,不签署有关协议,甚至连基本的收款收据都不提供。
如果发现非法医疗美容线索,市民可以通过卫生计生监督举报电话962223进行举报,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维护市民的健康权益。
说法
无证“微整形”涉嫌犯罪
尽管微整形看似简单,但从业者若无证执业,还将涉嫌犯罪。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并认定为“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承办检察官表示,在周某案件中,周某无证实施双眼皮手术,显然可以认定为非法行医罪中的医疗活动,虽然心理障碍导致被害人小霞自杀身亡,但周某无资质施行双眼皮手术是引发小霞自杀的主要诱因,周某的行为与小霞死亡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触犯了《刑法》 的有关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