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沈竹士
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备受关注的孙浩杰驾驶宝马车拖拽交警致死一案。庭审持续了近六个小时,特邀监督员、媒体记者、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等40余人旁听了庭审。被告人孙浩杰否认了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控辩双方关键争议在于被告人左转弯时是否注意到交警所处位置,而他的表述与前期接受警方讯问时的供述不同。法院未当庭就本案作出判决。
否认故意拖拽交警倒地
据公诉机关指控,今年3月11日17时25分左右,被告人孙浩杰驾驶宝马X3越野车行驶至闵行区吴中路虹许路路口时,因超越停车线被执勤交警茆盛泉纠正。之后,孙浩杰从直行车道径直行驶至左转弯待转区,茆盛泉再次上前指出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孙浩杰不服从茆盛泉要求其直行的现场指令,驾驶车辆强行加速左转,将正在制止其违法行为的茆盛泉拖拽倒地。茆盛泉颅脑损伤后被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45分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浩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浩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并未驾驶车辆将被害人拖拽倒地,否认有伤害的故意。
在最后陈述中,孙浩杰坦言,民警的逝世与自己脱离不了关系,自己须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但“真的不是故意的”。他向被害人家属表示非常抱歉和后悔,如果时间可以倒转,愿意遵守交警指挥。他还为曾经在微博上发表过的言论伤害了民警的职业自尊心而道歉。
取证仪录音:“他要拉住我”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孙浩杰在左转弯时是否明确知道交警茆盛泉抓住其车窗展开辩论。孙浩杰对此予以了否认。他说,左转弯时没有听到交警大声喊停,也没有从包括后视镜在内的任何角度看到交警站位。后来所有外部监控视频中所显示的内容,事发时他都不知道。
公诉人出示了民警杨某执法取证仪中的录音。杨某是茆盛泉的同事,也是事发后第一个到场处置的民警。录音显示,杨某问:“茆盛泉怎么会受伤倒地?”孙浩杰说:“因为他要拉住我(的车)。”公诉人认为,录音时间距离事发时间很近,孙浩杰本人的话能够证明事发时他是了解茆盛泉的情状的。孙浩杰则表示,之所以知道茆盛泉拉住他的车,是事后根据现场自己推测的,并不说明事发时他就知道茆盛泉的情状。
公诉人提出宝马车的车窗是摇下来的,茆盛泉曾持一支全长30厘米的红色闪光指挥棒伸进车内,并随车走了五步,说明孙浩杰应当注意到了交警的存在。公诉人出示了被告人孙浩杰的行车记录仪画面、事发路段天禧嘉福酒店楼顶监控画面、69路公交车行车记录仪画面、茆盛泉执法取证仪内容以及目击证人、某餐厅商务车驾驶人刘某的证言来进行证明。孙浩杰质疑目击证人刘某距离太远,无法看清事发当时的情况。
宝马车转弯时无减速迹象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3月11日事发当天以及后来被告人孙浩杰接受警方讯问所完成的多份笔录。其在笔录中供述:“想尽快左转弯出去,踩油门窜出去,看到交警抓住车窗就慌了,脚还是放在油门上”;“想趁他不备左转弯,等到发现交警伸手抓住车窗,就想快点离开”。孙浩杰并不认可。他表示接受警方讯问时,民警曾用手机向其展示时长3秒的监控画面,他认为自己当时的供述受到了这段监控画面影响,而且是为了博取自首情节从轻处理而做出的。
随后,公示人出示了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针对宝马车车速出具的鉴定意见。意见显示,事件发生在当天17时26分16秒至17时26分22秒。前两秒钟宝马车速度为9至11公里/小时,随后达到了31至33公里/小时,在22秒时达到了59至61公里/小时。从每秒车速来看,汽车一直加速,并无减速迹象。茆盛泉随车步行直到腾空跌落整个过程的位移共约2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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