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却无力偿还巨额债务,法院应该怎么处理其个人债务?昨天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平阳法院办结的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进行了介绍。
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该案得以顺利办结。“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是最高法院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较为全面地体现了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方案多项特色功能。”温州市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表示,案件首次探索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
据了解,温州市在全国率先开展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试点。9月5日,温州中院发布全国首个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9月11日,温州中院联合市金融办通报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相关情况,公布温州中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自全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以来,温州法院系统已对经过筛选的19件具体案件启动清理程序。
作者:刘海波
编辑:蒋萍
责任编辑:付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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