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日前召开的全国草原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为加强草原生态系统完整性保护,我国将推动建立草原类型国家公园,着力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的草原保护管理制度体系。
我国于1985年颁布施行《草原法》,随后相继出台《草原防火条例》《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等法规,形成了由1部法律、1部司法解释、1部行政法规、4部部门规章和13部地方性法规组成的草原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保护管理草原提供了法制保障。同时,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全面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积极探索,草原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制度有序推进,草原产权制度和保护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构建了我国草原事业的基本制度框架。
但我国草原保护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全国草原退化依然严重,已经修复的草原也亟须巩固成果。草原超载过牧问题突出,实现草畜平衡的压力很大。违法违规征占用草原、开垦草原、破坏草原植被的现象屡禁不止。草原资源底数不清,难以支撑草原精细化管理。草原政策法规有待完善,一些制度规定比较陈旧,已不适应当前草原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草原监管能力十分薄弱,多数地方乡镇草原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仍是空白。科技人才缺乏,科技贡献率不足30%,远远低于草业发达国家。
去年机构改革以来,国家林草局积极协调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认真实施草原保护修复工程,稳步推进草原法治建设,着力提升草原科研、监测等支撑保障能力,推动全国草原保护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意见》《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加快完善指导新时代草原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编辑:赵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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