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因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重获自由,被害人成被告人锒铛入狱。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审查后,决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潘某、焦某,同时将被害人黄某起诉至法院。今年3月11日,中山市第一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后黄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7年9月17日凌晨,潘某、焦某在中山市三乡镇某露天酒吧因口角纠纷与黄某发生争执,打斗过程中,黄某头部受伤(轻伤),潘某、焦某头部、手部受伤(均为轻微伤)。2018年1月15日,公安机关以潘某、焦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查阅卷宗材料、观看监控视频、提审讯问,特别是对案发现场长达三个小时的监控录像进行逐帧审查后,发现案件事实与侦查机关的认定存在重大出入。
原来,2017年9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中山市三乡镇某酒吧门口处,因与其女友发生矛盾,遂对摆放在该处的桌椅等物品进行打砸,并对前来劝阻的清洁人员李某英进行辱骂并将凳子砸向李某英。黄某的行为引起周围人员不满。随后,黄某从其驾驶的摩托车上拿出伸缩棍,对在该处用餐的人员进行威胁。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黄某驾驶摩托车逃离。
凌晨2时许,黄某驾驶摩托车返回现场,继续辱骂在该处就餐的人员并与其中的陈某发生争吵。随即,黄某的朋友李某泰到达现场,并对陈某进行殴打。在此用餐的焦某见状上前阻止,遭黄某持酒瓶和伸缩棍殴打,致焦某头、面部受伤(经法医检验,焦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在此用餐的潘某见状上前阻止,亦遭被告人黄某持伸缩棍打伤头部(经法医检验,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潘某头部受伤后,黄某继续持伸缩棍对其进行殴打。在潘某反抗并将黄某的伸缩棍夺下后,黄某仍继续使用拳脚殴打潘某。为制止黄某的不法侵害继续进行,潘某持伸缩棍将被告人黄某头部打伤(经法医检验,被告人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随后,公安机关赶到现场,黄某驾驶摩托车逃离。
2018年4月17日,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潘某、焦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遂对潘某、焦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发出《补充移送审查起诉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黄某立案侦查。随后,中山市公安局将黄某抓获归案,并于同年6月28日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9日,该院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中山市第一法院提起公诉。今年3月11日,中山市第一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赵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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