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五(3月1日),《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将正式实行。今天(22日),苏州市城市管理局等停车管理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此《办法》作解读。
苏州停车收费是否能够有统一的标准可以参照,这次的《办法》第十九条就规定了停车服务收费的类型、原则,并授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收费办法。其中规定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得低于三十分钟”,该条款是江苏省地方立法中首次明确免费停放时间。停车管理部门表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加快机动车流动速度,提高停车场利用率,也为临时停车人办事提供方便。但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商场、酒店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强制规定免费停放时间。
不少居民下班回家后,回自家小区没有足够的停车位!该问题在老旧小区尤为突出。为了解决这个突出问题,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不影响周围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允许设置夜间临时停车泊位,“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具体做法就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划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警示标志,规定使用时间。”
随着电动、混动等新能源汽车的不断发展,停车场对于此类车辆也同样有这明确的规定。《办法》规定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停车问题该找谁?《办法》明确: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机动车停车场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交通影响评价,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对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机动车停放场服务收费行为,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发布会上,主管单位还发布了苏州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平台相关消息与轨道交通P+R换乘优惠政策,二者将与《办法》同步实施。未来轨道交通 P+R停车场对换乘停车收费按照该停车场现行收费标准五折优惠,普通停车收费按照正常标准执行。
来源:苏州发布
编辑:付鑫鑫
责任编辑: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