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首席记者 张懿
几乎所有地方立法项目都会听取政协意见,进一步推进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去年12月30日通过的本市供用电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要求,供电企业如果执行停电检修计划,必须对外公告。但去年早些时候,在参与该条例的立法协商时,市政协委员曹艳春发现,条文并未对这类停电公告作出时间限定,“为了便于用户周知,至少该提前一周发布吧”。
最终颁布的《条例》,明确将“至少提前七日公告”作为供电企业的法定义务。这个小小的修改保护了用户,也折射出市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价值和成效。
每件法规草案平均收到30条意见
作为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上海市政协的立法协商正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目前,
市人大、市政府每年的立法项目几乎全部到政协来听取意见。
政协不是立法机关、不是决策机构,但其立法协商已成为践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推进政治协商职能具体化的新亮点。
统计显示,到去年年底,上海共有约130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草案) 在政协听取意见,仅去年,市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法规规章 (草案) 就有15件,平均每件法规草案能收到委员意见30条,许多内容都得到了采纳或回应。
例如,备受关注的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 在政协听取意见时,杨德钧委员就坚决提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不能过轻,否则难以起效。最终出台的 《条例》,的确对违规燃放行为构成了威慑。
在商讨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 的意见建议时,江世亮委员建议增加一段描述,以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急救知识技能培训。在该条例公开对外征求意见的草案中,江世亮委员的意图已经得到全面而且充分的反映。
切实提高参与立法协商工作实效
立法协商作为一个新提法,首次在党的文件中出现,是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 《决定》。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的 《决定》 又对立法协商作了更全面、细致的描述。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能推动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同时,此举还利于畅通和拓宽各界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拓展政协履行职能的平台。
上海立法协商工作的启动,可以追溯到2009年。2010年,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先后与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内司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签署相关合作备忘录,外部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但直到2013年之后,市政协相关工作的名称和界定,才逐渐从“法规 (草案)在政协听取意见”转向“立法协商”。
市政协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立法协商”的探索完善,与“名称之变”相伴的,还包括几大转变———启动模式从被动到主动,协商项目从零散到整体,协商时间从随机到有计划,协商方式从单一到多样。目前,政协委员可以通过专题调研或座谈、网上或书面递交意见等方式,参与其中。
专家认为,政协拥有比较完备的制度组织框架,渠道“上天入地”,优秀人才汇聚,极具代表性和包容性,因此,参与立法协商有诸多优势。而且,政协位置相对超脱,视野开阔,参与立法协商能从一定程度上克服部门权力和利益的法制化倾向。比如去年,当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在市政协征求意见时,戴叔铭委员就直言,希望能加强统筹协调和合规性审核,防止部门过分强调自身事权和利益。
据了解,在经过“量”的激增后,市政协的立法协商正着力在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功夫,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机制、工作调研机制、沟通联系机制、意见反馈机制,进一步推进立法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提高参与立法协商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