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0日,在威尼斯,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发布公报称,已就全球税收框架达成历史性协议。图为意大利财长佛朗哥(左)在记者会上。 | 视觉中国
在7月召开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成员国就全球税制改革框架达成历史性协议,并将提交于本月底召开的G20峰会讨论,争取达成全球性协议。
为此,9月下旬,美国财长耶伦先后与意大利经济财政部长佛朗哥、英国财相苏纳克和法国财长勒梅尔通话,强调了在经合组织及G20国家间推动全球税改的重要性,劝说这些欧洲国家撤销数字税以达成妥协。
困扰美欧三年之久的数字税分歧会因此得到化解吗?
美欧博弈下的全球企业税制改革
早在2013年,经合组织(OECD)就发起全球税制改革谈判,提出早期税制安排已经无法应对跨国科技巨头经营方式的问题。
欧盟积极推动全球税制改革。一方面,经历主权债务危机后的欧盟成员国在财政支出和政府债务上都存在严格的纪律压力,增加税收是政府的重要任务。但对传统行业的增税遇到空前抵制,如2018年法国爆发的黄马甲运动起因就是燃油税上调,因此开发新税源对欧盟国家而言迫在眉睫。另一方面,美国科技巨头的避税行为在欧洲早已饱受诟病,不仅直接造成欧盟税收流失,而且令欧盟的本土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OECD税收谈判迟缓下,欧盟于2018年积极推出数字服务税法案,虽然由于个别成员国的反对而并未整体实行,但法国、意大利、英国等成员国相继推出本国的数字服务税。
与欧盟不同,美国则消极应对国际税制改革,并明确反对数字服务税。原因在于税制改革和数字税针对的基本都是美国头部科技公司。前任特朗普政府不仅用关税威胁已经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国家,而且于2020年中单方面退出OECD全球数字税谈判,导致国际税制谈判一度搁置。拜登政府上台后采取了迂回战术,一方面继续针对单方面开征数字税国家的关税威胁;另一方面转而支持OECD税制改革蓝本中的全球最低企业税率。
可见,全球税制改革取得进展同美国的态度改变直接相关。而美国态度改变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化解美欧数字税分歧的主观意图,另一方面在于本国因新冠疫情冲击导致的财政困境。这两个动因恰好同欧盟相一致,因此,全球税制改革近期取得进展。
▲ 美欧数字税分歧严重。在2019年的欧洲议会选举海报上,欧盟旗帜“糊”住了特朗普的脸,上面还写着“这一次,我注册,我投票”,意在表明欧洲对美国的不满。| 视觉中国
欧盟对数字税征收计划持观望态度
美国以全球企业税制改革替代数字税的意图非常明确。7月,在G20财长会议宣布就全球税制改革达成共识后,耶伦亲赴布鲁塞尔并说服欧盟暂缓推进数字服务税的计划。
然而欧盟对全球企业税制改革和数字税仍持观望态度。首先,欧盟虽提出暂停数字税征收计划,但同时提出暂缓至秋季再行评估。根据该计划,欧盟将对营业额在5000万欧元以上的企业在欧盟境内线上售出的商品和服务征收0.3%的数字税。这笔收入对欧盟因新冠疫情冲击而发行的债券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OECD达成的全球税改框架中,涉及市场国征税的企业营业额门槛高达200亿欧元,市场国只能对超过其10%利润的剩余利润的20%-30%进行征税,如此一来欧盟能真正获取税收的企业屈指可数。可见,欧盟提出的暂缓数字税征收计划距离美国期望的取消数字税还有距离,具体走向还要看各国在本月底是否能够达成具体协议。
其次,欧盟成员国不会轻易放弃数字税征收。欧盟和欧盟成员国本就是双层治理结构,相互独立性很强。欧盟宣布暂缓数字税征收计划,也不一定会影响已开征数字税的成员国的做法。目前,奥地利、法国、匈牙利、意大利、波兰、西班牙等7个欧盟成员国已经开征数字税,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已形成征收数字税的提案,拉脱维亚等国则表示了征收数字税的意向。
第三,欧盟内部对全球企业税制改革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目前,爱尔兰、匈牙利和爱沙尼亚三个欧盟成员国拒绝加入全球最低企业税率协议。而全球企业税收协议涉及各国的企业税率调整,属于欧盟及成员国的共享事权,需要成员国的批准。这三个成员国的反对将导致欧盟既无法达成有效的协议,也无法获得后续法律的修改。因此,欧盟在获得内部一致意见之前,不会贸然取消数字税计划。
全球税制改革的增税效果存疑
美欧就企业税制改革达成一致、同意暂停数字税的关键点在于,双方计划通过全球企业税制改革增加对大型跨国公司的征税。然而,就目前达成的双支柱框架而言,即使各国最终签署协议,但在实际操作中,美欧对大型跨国公司的增税计划未必能够如愿。
首先,纳税对象有限,纳税义务可能被规避。根据OECD今年7月初达成的协议,在第一支柱下,市场国享有征税权的企业不仅要求年度营收额在200亿欧元以上,且利润率需超过10%。在8月发布的“2021年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榜”中,营业收入最低即为240亿美元,折合203亿欧元。在这些企业中利润率超过10%的并不多,销售额排名前五位的企业利润率都不足10%,排名前50位的企业中仅有13个企业利润率超过10%,且协议还排除了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业务,去掉这一类企业后纳入征税范围的企业仅剩7家。而这类企业还需满足在市场国取得至少100万欧元营业收入的前提。此外,大型跨国企业避税经验丰富,可能会利用账务分割、利润隐藏等方式规避纳税义务。
其次,纳税主体的意愿不同,国际监督协调困难。OECD协议的第二支柱内容是各国承诺设定至少15%的全球最低企业税率,打击避税行为。这一条的执行效力同样存疑。国际税改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性,目前拒绝加入全球最低企业税率协议的爱尔兰和匈牙利现行税率均低于15%。早在2014年,欧盟委员会在调查苹果公司在爱尔兰的税务问题时发现,苹果公司同爱尔兰政府1991年起签订的税务协议,使得苹果公司在2003年仅缴付1%的实际税收,2014年缴税的比例更是低至0.05%。2016年,欧委会裁定苹果公司向爱尔兰政府补缴130亿欧元的税款,随后苹果公司和爱尔兰政府均向欧盟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7月,欧盟总法院裁定苹果公司胜诉,后来欧委会提出向欧盟最高法院上诉,最终判决结果可能还需等待若干年。由此,对于跨国避税行为的监管难度可见一斑。
由此可见,欧美双方对数字税态度的迥异决定了双方分歧短期内难以化解。一旦新税制下的新增税收大幅低于数字税收入,欧盟成员国再次开征数字税的可能仍然存在。
作者:姜云飞(上海社科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编辑:刘畅
责任编辑:宋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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