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是“无人驾驶飞机”的简称,是指通过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作的无人飞机。随着无人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无人机开始在航拍、农业、救援、运输等领域被大量应用,也逐渐“飞入寻常百姓家”。据民航局统计,目前我国实名登记的无人机数量超80万架,其中民用无人机占主导地位。无人机越来越多被人们使用,随之产生的便是各类无人机“黑飞”“乱飞”、伤人等问题。
今天(4月7日)上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对一起破解无人机禁飞限制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高某、刘某被判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并处以刑罚。该案是上海法院首例因破解无人机禁飞限制而处以刑罚的案件。
高某、刘某本是无人机的使用玩家,在使用过程中,对无人机破解逐渐产生想法。一次偶然的机会,二人通过无人机交流QQ群学会了如何破解无人机,达到解除无人机高度限制、禁飞区限制以及无人机接收信号增强等效果。
此后,二人从中发现了商机,开始在淘宝上注册网店,并通过贴吧等网络平台进行广告,专门提供无人机破解的技术支持。按照破解的难易程度,每台利润在150-300元左右。
经查,被告人高某、刘某通过在淘宝、咸鱼等网站开设网点,为无人机所有者提供解除无人机禁飞限高等限制的服务。嗣后,通过其在网站下载或者购买破解用的软件,远程操控对无人机的控制系统进行破解,解除原本系统设定的无人机禁飞区限制、高度限制等,并从中收取费用牟利。经查证,被告人高某累计破解无人机控制系统达60余台;被告人刘某累计破解无人机控制系统达40余台。
庭审中,被告人高某、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对罪名及量刑情节发表辩论意见。
“我意识到我的错误,十分后悔自己的违法行为,以后再也不做违反法律的事情了。”
“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后也不会再做犯法的事情。”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高某、刘某分别说道。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破解无人机禁飞限高等限制的程序并安装,20人次以上,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二被告人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刘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法官说法:
为了遵守相应法规以及处于飞行安全考虑,在机场、军事管制区、人群密集区、高楼分布区等区域,无人机系统会内设相应的禁飞或者限飞的限制。无人机如果飞得太高,容易对航空安全产生严重干扰。同时,过高的无人机如果失控,坠毁极易对地面的人、物起到危害。此外用于拍摄的无人机。也容易产生侵犯隐私、泄露国家安全秘密等风险。因此我们需要对无人机的飞行进行一些限制。
突破无人机禁飞等飞行限制,其实是更改了无人机原先的计算机系统,导致无人机可以无视高度和禁飞区域限制等随意飞行,违反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规定。自2017年5月起,我国民用无人机开始执行实名制登记管理,也是为了更好地对无人机的飞行安全进行管理。
但在一些无人机爱好者眼中,这些出于安全考虑的限制却成为影响他们飞行体验的限制,试图突破这一限制,而这也让不法分子从中发现了商机。通过此案,我们一方面是要告诫那些掌握无人机系统破解技术的人员,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让自己悔恨终身;另一方面也是对无人机爱好者一个提醒,不要让自己个人的爱好凌驾于公共安全之上,如果私自突破无人机禁飞限制,将会面临治安管理处罚,严重者也将受到刑事处罚。
作者:周辰
通讯员:胡明冬
编辑:王宛艺
责任编辑:张晓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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