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金山区检察院支持磋商的一起水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生态损害赔偿款已全部赔偿到位。这是该院能动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共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又一具体实践。
一年多前,金山区检察院接到线索称,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间,某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超标排放污水。经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氨氮浓度、总氮浓度、总有机碳浓度、二氯甲烷浓度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规定的排放限制。金山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涉案企业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立案后,及时将线索移送金山区检察院,并邀请监督见证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金山区检察院经审查后及时启动支持磋商程序,全程参与见证赔偿磋商,并依法对赔偿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就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案件事实、评估结论等提出法律意见,确保赔偿协议合法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磋商会上,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了磋商。金山区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磋商达成协议的积极意义以及磋商不成的法律后果等事项发表了意见,对赔偿义务人开展了释法说理工作,并对有关赔偿协议落实提出了具体要求。
经过磋商,涉案企业认识到了自身应该就其超标排放污水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按时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履行赔偿义务。
金山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机关参与保障支撑机制,形成行政执法与法律监督协作联动局面,推动辖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法治轨道上的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运行,更好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作者:单颖文 董绍静
编辑:周辰
责任编辑:刘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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