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崇明一男子夜间醉酒骑行电动自行车摔倒在马路上,家属焦急报警,民警多举措展开寻找,最终找到受伤男子并通知救护车将其送医救治,避免了后续的安全隐患。
9月17日20时许,家住崇明新河镇的尹女士接到丈夫江先生电话,电话里明显感到其喝酒过多,语无伦次,再细听,原来是酒后骑电动自行车摔倒在了路上,尹女士问具体摔在哪里,江先生怎么也说不清楚。寻找未果,感到后怕的尹女士报警求助。
民警电话里安抚尹女士,进一步了解到江先生晚上在亲戚家喝了半斤多白酒,然后独自一人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因处于醉酒状态,伤势情况不明,且无法确定摔倒的位置,家人已在外寻找了一个多小时。
分析江先生的回家路线和时间段后,民警分兵两路,陈悦立即驾驶警车带上尹女士沿线寻找,黄佳庆通过视频形式展开搜寻。时间一分一秒过去,考虑到醉酒后的江先生可能不按回家路线骑行,两路民警进一步扩大搜寻范围。
与此同时,家属尹女士与江先生不断进行通话,尝试让其发送微信定位。经电话反复催促和指导,江先生最终发送了定位给尹女士,陈悦立即前往定位地点,并联系120前往救治。
21时20分许,陈悦和尹女士终于在崇明大道蟠龙公路东侧找到了躺倒在路上的江先生,下车查看,江先生满脸鲜血,身体多处擦伤,意识迷糊,无法动弹。
不久,救护中心医务人员赶到,对江先生受伤部位进行简单处理后,送往医院救治。后经与尹女士联系,江先生当晚伤及颈椎被连夜送往市区医院急救,所幸治疗及时,目前已无生命危险。尹女士电话里感谢民警的关心帮助,同时,接受对江先生依法作出的警告及50元处罚决定。
警方提示:酒后骑行电动自行车容易出车祸,危险极大,轻则身体受伤,重则危及自身和他人生命,警方提醒市民群众,切勿酒后骑行电动自行车。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予以警告或处50元罚款。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虽然不适用醉驾标准进行刑事处罚,但是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也是不被允许的。
作者:何易
编辑:苏展
责任编辑:陆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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