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纪轻轻的周某某将名下一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拿了人民币100元好处费。之后,他的这张银行卡却被用于支付结算电信诈骗赃款,竟高达人民币35万元!最终,周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这是静安区检察院近年办理积极打击惩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一个典型案例。在该院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办理的相关案件中,“90后”“00后”成为高发人群,占65.48%。特别是部分在校学生以及刚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因缺乏社会经验而被所谓“高薪”“兼职”诱惑,且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沦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凶”。同时,由于犯罪分子具备一定反侦查意识,作案手法日趋隐蔽,甚至通过“套路化”口供“培训”,企图帮助下游“卡农”规避法律制裁,为办案带来了新挑战。
以周某某为例,到案初期,他辩称男子“李某某”曾试图实施诈骗而向其借卡,其明确拒绝,后其在办理银行业务时银行卡密码遭该男子偷窥,且银行卡遗失。后期,他又辩称此前笔录系在醉酒情况下制作,其不认识“李某某”,亦未开通涉案银行卡功能,关联手机号并非其本人使用。
对此,检察官表示,犯罪分子进入看守所后,可能存在“串供”现象,企图规避法律责任。面对周某某的狡辩,检察机关抽丝剥茧,引导公安机关通过周某某的手机通讯记录,对其曾供述过的“李某某”进行排查。经微信号检索及微信账单比对,最终锁定2020年11月2日13时37分微信昵称“无某”向周某某转账的一笔100元为可疑交易,且周某某已将该人删除好友。接着,要求公安人员对周某某的手机短信记录、手机卡办理情况、银行账户绑定手机卡情况予以全面排查,核查重心锁定在2020年11月2日左右。经查,相关证据证实周某某于11月2日办理手机卡业务,且同时段其银行账户开通“个人网上银行”“个人手机银行”“短信银行”业务,并查明周某某系银行卡关联手机号码的实际使用人。依据上述高度重合的时间线,再对周某某进行针对性讯问。最终,周某某供述其通过老乡介绍认识上家 “李某某”,后其在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将银行卡“出借”给对方,并通过微信转账获取100元好处费。最终,周某某认罪认罚。
检察官表示,在帮信犯罪案件中,主观故意的认定常常成为实践办案的难点。对此,检察机关通过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引入行业部门专家形成“外脑”,与公安、法院形成合力等,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有效固定相关证据,恢复案件事实原貌,积极应对网络犯罪带来的严峻挑战。
作者:单颖文 谈颖颖 顾家奇
编辑:占悦
责任编辑:祝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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