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这是继《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来首部司法解释,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条文精神。
新规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啥好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事前救济的预防针,救济前置,早用早好,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家庭暴力的风险扩大。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保护弱者的快捷键,申请便捷,程序简易,降低举证负担,及时高效地认定家暴风险。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隔离家暴的防护墙,手段多样,增加威慑,具有法律权威性,加大了对违反行为的惩治力度。
新规施行有亮点,七问七答教给你
Q1 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必须依附于离婚案件?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Q2 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指侵害身体、精神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Q3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用来对抗谁?
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员包括家庭成员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上述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均可作为被申请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Q4 因特殊情况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该怎么办?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Q5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规定》列举十种证据形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据。
在证明标准方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只需要达到“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Q6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怎么办?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践踏,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规定》对此予以坚决的惩治,最高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Q7 被申请人主张是申请人过错在先,是否会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
有时被申请人会主张,之所以实施家庭暴力是因为对方有错在先,比如出轨等,因此其实施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然而要特别强调,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自2016年以来,上海闵行法院履职尽责,根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特点,积极探索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下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方法,有效预防、协调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截至目前,上海闵行法院共发出16份人身安全保护令。随着《规定》的出台,上海闵行法院将继续致力于解决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和痛点,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继续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驾护航!
作者:王夙伟 陶思延 周辰
编辑:苏展
责任编辑:何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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