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一男子通过离婚、复婚、离婚的方式,恶意转移、处置房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该男子周某某提起公诉。
自由职业者周某某和投资人吴明二人相识相谈甚欢,吴明便让周某某倒腾了几次股票,吴明的股票账户上便多了100多万元,对周某某的炒股能力深信不疑。
2012年12月,吴明正式委托周某某帮自己理财,双方签订了书面《委托协议书》,约定由吴明提供本金注入本人股票账户,全权委托周某某进行交易。若盈利,则盈利部分二人均分;若亏损,周某某需对亏损部分补足。到了约定期限,吴明委托周某某理财的账户并未如期盈利。2013年8月,周某某将吴明账户上的股票全部抛出,但亏损严重。
吴明多次找周某某要求其补足亏损部分,周某某一直回避。不久周某某离婚了,还是“净身出户”(次年复婚)。无奈之下,吴明不得不到法院对周某某提起民事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2019年1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周某某支付吴明理财款人民币600余万元及年利率6%的利息损失。判决书依法送达周某某本人并发生法律效力。同年12月,周某某明知其对吴明有还款义务,再次与妻子离婚,并又一次“净身出户”。见此情景,吴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16日,执行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送达至周某某本人。同月20日,周某某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放弃自己和妻子名下一套别墅的共有产权,归其妻单独所有,其妻于次月将该别墅出售,取得钱款1500余万元。2020年4月至9月,经法院调查,周某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多方努力,周某某履行了300余万元的部分还款,还剩300余万元仍未履行。今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将周某某抓获归案,周某某到案后仍不配合,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静安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该罪对周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表示,本案中被执行人周某某企图以离婚“净身出户”的方式转移财产,导致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自以为能逃避执行,殊不知避得了一时,但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诚实守信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侵犯,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让老赖们无处可逃。
作者:单颖文
图片: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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