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邻居自行车套擦拭狗尿,后为消灭“证据”竟将车套点燃,致楼道起火五平米,烧毁部分自行车并将逃生的楼内居民灼至轻微伤。5月17日,上海徐汇法院对这起放火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刘某因放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现年62岁的刘阿姨家中养了一只宠物狗,平日里喜欢带着小狗下楼遛弯。因为狗经常在楼道内随地排泄引发楼内居民不满,再加上自认为常被楼内某居民污蔑,刘阿姨屡次和邻居发生矛盾,邻里关系一直不和谐。
去年11月某天的一大早,刘阿姨的小狗再次在楼道内排泄,为避免被邻居发现,也为了报复一下“闲言碎语”的邻居,刘阿姨摘掉楼道内邻居自行车上的车套,将狗尿擦拭干净后挂回车上。后因担心被邻居识破,她竟用打火机将车套点燃后扬长而去。没想到火苗窜起,火势失控,整个楼道内5平米以上区域过火,一居民在逃生过程中被烟雾灼成轻微伤,楼道内的电动车等物品被烧毁,部分公共区域和房屋被烟熏,经过估价,损毁价值3.9万元。
当日,刘阿姨即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作案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烧伤居民2.7万,归还物业公司、居委会垫付的维修、清洁等相关费用7.2万余元,对受到影响的相关居民登门致歉并进行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均获得了谅解。
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应予处罚。鉴于刘某本次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进行经济赔偿及补偿,并取得所在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以及相关邻里居民的谅解,故对其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罪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种犯罪,放火的行为一经实施,就对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即便没有产生实际损失,但只要危及公共安全,放火罪就将成立。本案中的刘某,尽管其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赔偿十万余元并取得谅解,但其行为已经发生,且是故意放纵行为的发生,因此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张超 周辰
编辑:何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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