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70余家影视传媒机构发表联合声明抵制短视频侵权,强调: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不得对相关影视作品实施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否则将采取措施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25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在新闻发布会上对该联合声明作出公开回应:“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传播使用,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当然也适用于影视作品。”
权利人的合法诉求应得到保护,这份业界的联合声明也引发广泛讨论。法学界人士指出,应当疏堵并举,有效促进影视权利人与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版权合作,合法合理地对影视作品二次编辑加工、传播运营,共享利益,才是解决矛盾与问题的根本之道。
专家建议为公众保留“合理使用”空间
6月1日起,我国将施行新版《著作权法》。与现行法律相比,新版《著作权法》为权利人提供了更为坚实的维权基础,如对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适用处以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等。
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贺炯看来,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司法机关或许应当为公众保留“合理使用”的空间。设立著作权的目的并非为权利人提供垄断,而是为了鼓励创新。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公众使用作品,反而更有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因此《著作权法》设置了权利的例外情形,比如为了介绍视听作品,公众可以适当引用该作品不构成侵权。
因此,对影视剪辑短视频所谓的“二次创作”是否侵权要视个案而定:如果原作与短视频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则构成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侵权;如未经许可,在保留原作基本表达基础上剪辑,则构成演绎权侵权,此情况下二次创作者对其创新部分享有著作权;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介绍该作品,不可避免地使用该作品的片段,则可能构成“合理使用”,司法机关应就个案综合考虑,判断引用是否适当。
如何在保护权利人的前提下兼顾短视频制作者的创作热情,值得未来立法者思考。
建立利益分享机制,让秩序释放红利
业内人士也表示:视频行业盗版问题由来已久,并非伴随短视频出现才产生。要保护视频创作创新环境,维护知识产权权益,简单的抵制还远远不够。
疏堵并举才是解决矛盾与问题的根本之道,影视权利人与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积极洽谈,达成版权合作,让影视作品二次创作合理合法。
2018年抖音先后与环球音乐、华纳音乐、环球词曲、太合音乐、华纳盛世、大石版权等多家唱片及词曲版权公司达成合作,获得其全曲库音乐使用权供创作者使用,从而有效避免了短视频配乐方面的侵权风险。
专家认为,这种由短视频平台出面与版权方洽谈,购买版权供用户使用的方式,通过有效的利益分享机制,既能解决侵权违法矛盾,同时也大幅度降低纠纷诉争成本,真正让“秩序”来释放红利,推动新兴产业发展。
作者:周辰
编辑:占悦
责任编辑:周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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