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邻居在公用区域使用发生纠纷,男子褚某心生不满,采用暴力打砸、喷洒油漆的非法手段破坏被害人财物,造成公共停车间4万余元损失。近日,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9年5月1日,魏先生请了一支装修队为自己刚买的衡复风貌保护区内新式里弄房进行装修。新房位于二楼,还附带底楼的停车间,因此他将停车间也一起翻新装修。
半个多月后,魏先生接到装修负责人的电话,得知停车间墙上、楼梯和花园里的围栏都被泼了红油漆。去派出所后得知,泼油漆的竟是他对门的邻居褚某。
原来,停车间是两户人家共用的公共区域。褚某也刚买下对门不久,眼见魏先生在停车间里刷墙、翻新灶台,担心这块地方会被魏先生独占,就想找机会协商如何分配这块区域,但双方一直没机会碰面。之后,装修队未经褚某同意,就把他放在停车间里的家具移至花园,褚某当即报警。事后魏先生的装修队仍未停止施工,褚某一气之下,便泼洒红油漆,事态就此升级。
6月2日夜间,褚某带家人来看房子装修进程,看到共用的停车间顿时火从心起,再次泼洒红油漆,并手持撬棍砸坏停车间里魏先生翻新的灶台、楼梯。这次,魏先生加装的监控记录下了这一切。
经调解不成,魏先生选择报案。经物损鉴定,停车间损坏部分价值为42513元。
检察官说法:
邻里之间难免产生摩擦,此时应守住底线,坚决避免使用暴力破坏性的手段。涉案区域属于公共区域,双方均无排他性的权利。被害人魏先生在未与对方协商如何使用的情况下,私自对共用区域进行了装修,虽有一定过错,但未直接影响褚某使用,褚某无权擅自破坏或拆除被害人已经装修的物品。褚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作者:周渊 邱恒元
图片:徐汇区检察院提供
编辑:单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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