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运用现代科技深化庭审记录改革试点的通知》(沪高法〔2020〕157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研究批复同意上海海事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新增为第二批“庭审记录改革试点法院”。试点期间为2020年5月至9月。
据悉,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工作,提前谋划疫情结束后“案多人少”、确保庭审质量等问题的有效对策与长效机制,上海高院决定开展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工作。首批试点从2020年4月1日起,为期6个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成为首批参与试点的10家法院。截止目前,该10家法院已有37个业务庭、66个审判团队开始试点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
作者:单颖文 邱悦
编辑:何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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