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配置体温检测设备,对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含从业人员)进行检测,并要求其佩戴口罩。对本单位从市外返沪的人员,一律申报相关信息,切实落实健康防护措施。
二、请广大市民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尽量避免前往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如确需前往,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并避免近距离接触咳嗽、发热人群。
三、请2020年1月12日(含当日)后从湖北省来沪的人员,主动向本人所在社区、单位或酒店等居住场所报备,保留来沪机票、车船票等,并做好自我体温检测,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从抵沪之日起14天内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主动佩戴口罩,并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
上述情况如有疑问,可拨打上海12320卫生热线电话咨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27日
编辑:孔韬
责任编辑:孙欣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