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者和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合同”,其中所约定的工资数额相差较大,在双方发生矛盾后,一路从劳动仲裁闹到了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业调解作用,一揽子化解了这起涉及7名劳动者的集团案件,让劳动者在春节前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工资。
2019年6月,唐先生(化名)进入一家实业公司工作,然而工作两个多月,公司却没有发过工资。为此,8月28日,唐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6月、7月两个月的工资24000元,并向仲裁委提供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唐先生的月工资为12000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化名)辩称,唐先生所提供的《劳动合同》是虚假的,合同后的公司公章存疑。张某还提供了一份《劳动协议》,这份协议中约定唐先生的月工资为5000元,且最后有唐先生的签名。
对此,唐先生指出,当时公司总经理蒋某(化名)提出要避税,所以在7月份要求他补签了这份《劳动协议》,其中所填写的工资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工资数额应该以《劳动合同》为准。
经查,该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总经理蒋某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蒋某负责招聘员工,确定薪酬标准,公司公章也由蒋某保管。仲裁委认为,唐先生提供了《劳动合同》原件,公司虽对公章存疑但不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故采信《劳动合同》真实性。而公司提供的《劳动协议》为复印件,且没有加盖公章,证明力低于《劳动合同》。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唐先生的请求。
该公司和唐先生有着同样情况的员工一共有7位。其中6位经过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至上海二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另有1位劳动者正在基层法院诉讼。
案子起诉上海二中院时,已经临近春节,考虑到涉及劳动者的工资,如果进入诉讼程序,春节前肯定无法走完诉讼流程,更别提拿回工资。于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上海二中院立即启动了诉前调解工作,案件由有着丰富经验的老法师上海市企业家联合会调解员罗仙永负责,力争尽快化解双方矛盾。
罗仙永在认真阅看完案件资料后制定了调解方案,并第一时间约谈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一开始,张某态度坚决,表示只愿意按照《劳动协议》的金额支付工资。对此,罗仙永耐心地向张某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严肃指出公司在人员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之处,希望张某能理性看待,妥善处理问题。在与张某谈话之后,罗仙永敏锐地感觉到,总经理蒋某尽管是案外人,但却是这场纠纷的关键所在。于是,罗仙永又将蒋某约到了法院,详细了解了事件原委的同时,也向蒋某进行了普法,希望蒋某能起到调和作用。
很快,张某的态度有了改变。罗仙永随即将张某和唐先生等劳动者都约到了法院。对张某,罗仙永要求他尽快拿出工资支付方案。对劳动者,罗仙永也进行了一次普法,并提醒劳动者们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尤其是签订合同、协议必须慎重。劳动者虚心接受了这一建议,同时表示如果能尽快拿到工资,愿意在金额上做些让步。对此,张某也表示愿意和解,并诚恳地给出了工资支付方案。当天,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另一位正在基层法院诉讼的劳动者也表示愿意撤诉。自此,这起涉及7名员工的集团案件得以一揽子解决,劳动者们表示,终于拿到了工资,可以安心过年了。
作者:何易
编辑:徐晶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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