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1日起召开,对《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进行二审。
据介绍,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共十章六十四条,分为四大板块,在站位上进一步体现了实施国家战略的应有高度,充分展示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目标愿景和推进路径,在定位上进一步体现基本法、保障法、促进法的特点,勾勒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四梁八柱”,既有对现有政策规定的转化,也有实践中行之有效做法的固化,更有体制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的前瞻性规定,力求使本条例成为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总纲性文件。
条例草案围绕“创新”特点和“建设”规律,突出了“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聚焦承载区建设”“优化创新环境”这一逻辑主线,对规划布局、开放合作、创新主体、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产业体系、创新产品应用、人才政策导向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个人”首次被纳入创新主体范畴
创新主体是建设科创中心的基本承载力量,人才是第一资源。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条明确,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修改稿重新界定“创新主体”,“个人”首次被纳入创新主体范畴,体现了创新模式和形态日益多样化的趋势。
在关于增强企业科技创新活力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有关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的具体措施。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条指出,本市通过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在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中,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将技术创新和研发机构等方面的投入视同于利润。并鼓励国有科技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在分组审议中,魏东等委员提出增加“促进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创客等各类创新主体协作融通”的相关内容。
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
科创中心建设既需要科技成果涌现的硬核实力,也需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
为此,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进创新文化建设,坚持创新价值引领,弘扬科学创新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在宽容失败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探索性强、不确定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已严格履行科研项目合同,未违反科研诚信要求,不作负面评价。
承载区建设放大辐射效应
在承载区建设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聚焦张江对加强科技创新中心承载区建设作出规范。
修改稿明确,将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作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关键举措和核心任务,建设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基础平台;将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成为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示范区域;将张江科学城建设成为科学特征明显、科技要素集聚、环境人文生态、充满创新活力的世界一流科学城。
同时,增加一条“放大辐射效应”,明确张江应当与自贸试验区以及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等区域联动,增强开放协同叠加效应和辐射效应,推动全城全域创新。
张辰、阎祖强、李鸣等委员还就明确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支持措施、积极探索张江科学城先行先试政策、创新经费支持和管理方式等提出了意见建议。
作者:周渊
图片:视觉中国
编辑:占悦
责任编辑: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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