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自己小15岁的男友准备购房,为了增加银行贷款额度,包女士建议男方做大银行流水,即通过其账户向男方进行多次转账。但分手后,双方对总金额达7.6万元的4笔转账记录的属性究竟是“走账”还是“借款”发生争议。女方认为,这些钱是自己借给对方的。男方则认为,是一家人先取现再交由女方存款、转账。双方争执不下,包女士一纸诉讼将“准公公”沈老伯诉至法院。
记者近日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包女士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被驳回,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为做大银行流水女方多次转账
沈老伯是包女士前男友沈先生的父亲,即“准公公”。2015年,37岁的包女士与22岁的沈先生陷入爱河。但好景不长,随着2017年4月沈先生主动提出分手,这段相差15年的“姐弟恋”走到了尽头。
分手后,双方对发生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的一系列银行流水账的属性问题发生了激烈争议。转账记录显示,包女士曾分多次向沈先生的账户转账,金额从数千元到两万元不等。
包女士坚称,这些钱全部是自己借给沈先生用于购房的。2016年11月中下旬,她了解到沈先生正考虑购置房产,对方父母还提出通过做大银行流水来增加贷款额度的方案,具体操作方式为原告先将身边的现金存入银行后分多次打入沈先生的指定账户,后者再将这些钱取现之后还给原告。
但分手后,沈先生有4笔7.6万余元的借款没有按约归还。2018年1月,包女士还曾专程到沈先生单位反映情况。在被告方仍没有任何想要还款的意思表示后,包女士最终选择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无法认定原被告成立借贷关系
庭审时,沈先生作为沈老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陪同其到庭。他辩称,不认可包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因为双方根本就不存在借贷关系,银行流水并非“借钱转账”,而是“取钱走账”。
沈老伯方面称,实际操作的方案是沈老伯及其夫人、儿子从银行账户取出相应钱款给原告,再由“准媳妇”存入其银行账户后最终转账至儿子的银行账户中。
同时,包女士的说法本身也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如果被告家庭本身具备一定的购房实力,显然不存在用小额借款来增加银行流水的必要。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发生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转账发生时,原告与被告一家人属于准媳妇、准丈夫、准婆婆、准公公的关系,意味着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随意性很强。
针对涉案转账流水,从时间来看,除其中一次男方家人取现的时间比女方存现的时间稍早外,其他转账均提前一天左右,这与被告提出的男方父母取现给男方再交给女方转账存在一定时间差的抗辩比较一致;从金额来看,男方家人的取现金额也与女方存现、转账金额相近或者多于后者。
此外,原告称自己用现金存现再通过银行账户向男方转账而非直接通过银行账户向男方转账,这也欠缺合理性。从原告的银行流水来看,可以发现其热爱理财,但原告四个银行账户的日常余额特别少,与其向男方家人转账的数额相比,两者难以相称。同时,原告称其存现的现金来源亦不能得到合理佐证。从情理上看,在自身具备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准公公向一个未过门的媳妇借钱,这在现实中亦不多见。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的抗辩具备一定的合理性,而原告提出的双方存在借款法律关系的主张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作者:周渊 陈卫锋
图片:视觉中国
编辑:王翔
责任编辑: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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