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汽车抵押套路贷”宣判,主犯蔡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另有多名同案犯正接受司法机关处理或已被列逃。
经审查,2016年5月至9月短短半年间,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在本市猖狂实施多起“车贷型套路贷”犯罪:以汽车抵押贷款为名,实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被害人车辆并销赃牟利。截至案发,其已成功销赃12辆汽车,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余万元。
根据该案10余名被害人的陈述,其皆因急需资金周转而落入蔡某精心设计的“陷阱”。他们或通过广告牌、小卡片,或通过注册网贷平台、朋友介绍等方式,与财庆金融公司的蔡某取得联系。其后,蔡某声称可办理低息汽车抵押贷款、快速放款,并提供上门服务,对被害人车辆进行评估。
评估当天,蔡某带着几个人高马大的手下来到与车主约好的地点,根据车辆价值与车主商谈贷款金额和利息。因蔡某收取的利息通常在1分到2分,属于低息贷款,且在车辆抵押期间,车主仍可支配、使用车辆,故蔡某“放贷”的金额往往低于被害人车辆实际价值数倍。利息优惠、不押车子,加之急需资金周转,车主一般当场就和蔡某签订了合同。具体包含一份抵押借款合同,一份车辆借款估价单,一份全权委托书。
其中,借款合同上除了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还用一行小字注明了违约条款,在甲方单方认为该车辆存在灭失风险,或逾期行为将危害其资金安全,或GPS异常等情况,财庆公司有权对该车辆进行变卖,实现抵押权。全权委托书载明,车主本人委托财庆公司到车牌所在地办理车辆抵押,盖抵押章的相关事宜,如逾期还款,则委托财庆公司全权处分抵押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买卖、租赁等。
案发后很多车主回忆,当初签订合同时只有车主自己签名,蔡某并未在上面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有的车主签好字后甚至都没有收到过合同副本。蔡某的理由是,全套合同材料要拿回公司盖章、存档,但此后便再不见合同的踪影。
同时,蔡某还会以审核车辆信息为名义收取车辆产证、行驶证、备用钥匙,以及车主身份证等原件。车子还要在车主回避下安装数个GPS以随时被蔡某掌握行踪。一切手续完成后,借款通常会在合同签订后的几个工作日内打给被害人。
一般的“高利贷”希望借款人能尽快还款,而“套路贷”不仅不着急,还故意拖延。根据被害人陈先生陈述,其在约定期限前几天就通过微信转账把利息给了蔡某,可是蔡某迟迟不收款,打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蔡某千方百计虚构各种理由肆意制造、单方认定借款人违约假象。
之后,迎接被害人的就是车辆突然消失。至此,这些被害人才发现,从一开始蔡某的目的根本就不是什么利息,而是要套走自己的车子。
蔡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提出对方违约在先,自己处分车辆在后,并不违法的辩解。检察官充分审查该案相关证据后,认定蔡某以办理车辆抵押借贷为名义,故意与被害人签订内含违法、损害被害人利益条款的车辆抵押合同,骗取被害人身份证原件、车辆产权证等重要材料及车辆的备用钥匙,在车辆上加装GPS,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再将车秘密开走进行处分,从而实现侵占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属于“套路贷”。同时,蔡某的核心作案手段是秘密窃取他人车辆后销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有别于被害人因被骗而“主动”交付财物的诈骗罪,故本案以盗窃罪起诉至法院。
这起“汽车抵押套路贷”在上海尚属首例。根据现有的二手车交易业内规则,交易时只需要证件齐全,车主并不一定要到场,这就给了不法分子钻空子的机会。此外,涉案车辆都是非沪牌,因为上海牌照在二手车交易时,有人户分离的特点,并且有更严格的交易规定。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套路贷”案件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妨害社会治安稳定。“套路贷”通常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不少人深受其害。借款人要提高防范意识,谨慎签订合同,前往正规金融机构借款。一旦碰到相似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作者:周渊 胡佳来
编辑:李静
责任编辑: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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