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这比“远亲”还要亲的邻居之间,若因一点小口角互殴也会构成刑事犯罪。
在青浦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互为邻居的罗某和杨某就因为互相殴打致轻伤二级,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经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刑双双落狱。
3月24日晚,罗某和邻居杨某以及几个朋友一起在餐馆吃饭喝酒,饭桌上罗某和杨某因为一点小事起了口角,两人心中隐隐有些不快。酒足饭饱后,两人走进一家服装店随便逛逛。
杨某看中了一件西装,拍了拍罗某的肩膀,说道:“这衣服不错,我去试试。”罗某一把夺过衣服,看了眼标价,嘲讽道:“这衣服很贵的,你买得起吗?”当时店员就在旁边,杨某顿觉羞愧难当,转过头问店员:“这里有监控吗?”“没有。”于是,杨某回过头便是一拳,重重地打在罗某的脸上,罗某也不甘示弱,拿起手机狠狠地往杨某的额头上砸,两人就这样扭打在一起,期间罗某还顺手拿了店里的衣架击打杨某头部,两人的脸上都挂了彩。所幸罗某的朋友及时赶到,店内的服务员也第一时间报了警,才不至于酿成更严重的后果。经鉴定,杨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及轻微伤,罗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与杨某互殴后双方均构成轻伤二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二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近日,经青浦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青浦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罗某拘役六个月,而杨某因系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作者:周渊 俞如宇
编辑:薄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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