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灵芝菌丝体粉”代替“灵芝菌丝体冻干粉”,看似雷同,实则大相径庭。因生产的灵芝菌丝体胶囊的原料与实际不符,松江区这家注册资本过亿、重点纳税大户的“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被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罚款一千多万元!
据悉,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灵芝菌丝体胶囊的原料与实际不符。不过,这一案件最初陷入了无库存、无原料,留样样品、生产记录、生产台账又毫无破绽的困局。
为此,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成立专案小组,约谈举报人核实线索研判案情后,开展全链条彻查。执法人员凭着敏锐的办案嗅觉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从生产批次记录、来料检验单、领料单中找到了突破口:原辅料进货检验报告中原料名称一栏赫然写着“灵芝菌丝体粉”,跟“灵芝菌丝体冻干粉”有何区别?是简称还是另有隐情?物料领料单上标注“首源”,何意?是否与松江区内的首源公司有关联?
面对重重疑点,执法人员兵分两路,调查取证。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向原料供应商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协查函,确定产品原料。与此同时,执法人员赴同区的原料生产企业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进行深入调查。
当事人委托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出口加工灵芝菌丝体胶囊产品,首源公司于2016年7月24日,2016年9月18日,2016年10月9日分三批次生产完成并运送至当事人处,当事人并未将上述产品出口销售而是转为内销。涉案灵芝菌丝体胶囊产品中,2016年7月24日生产完成的产品由首源公司标注了20160724的生产日期,但2016年9月18日,2016年10月9日生产完成的两批产品由当事人标注了20160724的生产日期。
上述产品的标签均由当事人加贴,标签标识的生产单位为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所用原料均为杭州雪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灵芝菌丝体粉,而非批准证书上批准注册的灵芝菌丝体冻干粉。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产品所用的原料与其批准证书不一致、将不同批次产品标注为同一生产日期、将标签标识中的生产单位标注为委托加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了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要求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生产经营标签与实际不符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产品葡萄王牌灵芝菌丝体胶囊(标注生产日期20160724,规格46.2g/瓶)28191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8138.01元,罚款人民币11002169.2元。
作者:徐晶卉
编辑:朱伟
责任编辑: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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