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刚刚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对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提供法制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为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提供法治保障的方式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定期研究浦东开发开放法治保障需求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和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将浦东新区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改革举措、改革发展成果,用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引领和巩固。为此,决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浦东新区新时代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实际需求,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在有关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促进浦东新区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
为了充分体现对浦东新区重大改革创新的支持和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在决定草案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
考虑到浦东新区承担着较多国家战略任务,国家层面有可能出台或者暂时调整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为此,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角度出发,决定草案第一条第三款明确本市地方性法规根据国家推进浦东新区改革开放有关规定作自动调整。
此外,市人民政府也为浦东新区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是,为着力推进浦东新区相关改革创新,决定明确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决定还对制定相关先行先试文件的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必须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先行先试;其次,根据《若干意见》,将先行先试的领域限定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新发展、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等重点领域;最后,要求制定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是,为了依法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有关进一步对浦东新区加大放权力度的要求,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经济领域行政管理职权,除确需由市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决定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
考虑到浦东新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承担着勇当新时代全国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的标杆的重任,部分改革举措需要在地方性法规正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前在局部区域先行先试,决定第三条第一款明确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围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新发展、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等重点领域,作出相关决定、决议或者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是,决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围绕自贸试验区和科创中心建设等重点工作,可以依法决定在一定期限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作者:祝越
编辑:史博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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