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技术手段虚假刷高视频网站中某一视频播放量,但实际上并没有那么多人观看,爱奇艺网站最近很苦恼,此行为不仅伤害了爱奇艺网站商业信誉,也欺骗了消费者。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二审审结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飞益公司)、吕某(一审被告)、胡某(一审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飞益公司、吕某、胡某涉案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向爱奇艺公司连带赔偿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该案系一起通过技术手段虚假增加视频播放数据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
爱奇艺:对虚假增加视频播放数据说不!
视频访问数据对于爱奇艺公司具有重大商业价值。爱奇艺公司通过对爱奇艺网站后台数据的分析,可以制定经营决策,而且视频供应商、广告合作商,也需要根据数据确定与爱奇艺公司的合作策略。
2017年爱奇艺公司发现,在后台数据分析中,《小林徽因》《二龙湖浩哥之今生是兄弟》分别出现过访问数量急剧升高后恢复平稳的反常情形。
对此,爱奇艺公司进行了核实后发现,飞益公司是一家专门提供针对爱奇艺网站、优酷土豆网站、腾讯视频网站等视频网站提供视频刷量服务的公司;吕某系飞益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使用其个人账号对外招揽视频刷量业务并收取报酬;胡某系飞益公司股东及监事,主要负责申请注册域名供飞益公司使用,并且也使用其个人账号对外招揽视频刷量业务。飞益公司、吕某、胡某通过分工合作,运用多个域名,不断更换访问IP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爱奇艺网站视频,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视频访问量,达到刷单成绩。仅2017年2月1日至同年6月1日期间,飞益公司使用meijujia字段,对爱奇艺网站的访问日志约9.5亿余条。
爱奇艺公司认为,飞益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破坏了视频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飞益公司、吕某、胡某构成共同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飞益公司、吕某、胡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被告:我们没有竞争关系,且刷量行为未在禁止之列
对于爱奇艺公司的控诉,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则辩称,爱奇艺公司运营视频网站,收入来源于广告费、会员费,飞益公司接受委托,通过技术手段提升视频点击量,增加视频知名度,以此牟利,两者的经营范围、盈利模式均不相同,不具有竞争关系,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了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的刷量行为未在禁止之列,故飞益公司的刷量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连带赔偿50万元
对于飞益公司、吕某、胡某的辩称,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爱奇艺公司指控的涉案行为确实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但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实情形纷繁多样,对于制定时未显现的以及其他非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本案中,飞益公司、吕某、胡某作为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增加视频点击量的涉案行为属于市场竞争行为,涉案行为违反市场经济竞争原则,具有不正当性,且通过技术手段增加视频点击量的涉案行为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一审法院认为,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在市场竞争中,分工合作,共同实施通过技术手段干扰、破坏爱奇艺网站的访问数据,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爱奇艺公司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向爱奇艺公司连带赔偿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爱奇艺公司、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均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爱奇艺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飞益公司、吕某、胡某连带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不足以弥补爱奇艺公司的损失,也与飞益公司、吕某、胡某的违法收益不相符合。
飞益公司、胡某、吕某共同上诉并辩称,刷量行为虽改变了视频播放量的数据,但并未损害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即使构成侵权也是公司作为,不应由个人承担。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实质在于涉案视频刷量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适用。
就本案而言,首先,在被控侵权行为若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时,不应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调整。
其次,本案中,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行为,实质上提升了相关经营者及公众对虚构点击量视频的质量、播放数量、关注度等的虚假认知,起到了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因此,虚构视频点击量是相关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一项内容,故应当按照虚假宣传予以处理。据此,上海知产法院认为,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飞益公司、吕某、胡某作为通过技术手段增加视频点击量的经营者,知道其通过技术手段增加的视频点击量既未实际播放亦无真实受众,属于虚构的视频点击量,而虚构视频点击量,会提升相关公众对虚构点击量视频的质量、播放数量、关注度等的虚假认知,从而产生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后果,但其仍根据他人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要求,实施了通过技术手段增加视频点击量的涉案视频刷量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飞益公司、吕某、胡某系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涉案视频刷量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考量酌定作出判赔数额合理,应予维持。故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适用
上海知产法院法官何渊在判后表示,该案系一起通过技术手段虚假增加视频播放数据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最大的难点,也是本案中各方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即在于涉案视频刷量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适用。
在法律适用方面,我们认为,首先,对于新类型的侵权行为,仍应当通过现象看本质,通过对其行为本质的具体分析,采用最适合的法律条款进行规制,严格把握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对竞争行为保持有限干预和司法克制理念,以避免不适当干预而阻碍市场的自由竞争,防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的过度适用。
本案中,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行为,实质上提升了相关公众对虚构点击量视频的质量、播放数量、关注度等的虚假认知,起到了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因此,虚构视频点击量仅是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一项内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的规定,飞益公司、吕某、胡某的涉案视频刷量行为属于帮助他人实施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对飞益公司、吕某、胡某涉案视频刷量行为予以处理,无需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另行评判。
最后,就视频播放商业领域中相关的市场交易者而言,爱奇艺公司作为视频播放平台经营者,仅是市场交易者中的一个类别,该视频播放商业领域中相关市场交易者,还包括了视频内容投资者、制作者、交易商以及广告投放者等等,而视频播放数据对于投资人投资视频拍摄;制作人选择制作视频内容、交易商选择交易的视频内容;广告商选择投放广告的视频等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参考和指引作用,而视频刷量行为所给出的错误的视频播放数据,亦可能造成相关市场交易者的误判,从而对相关市场交易者的经营造成损害。因此,就本案视频刷量行为,对包括爱奇艺公司在内的视频播放商业领域的相关市场参与者均造成了损害。
因此,本案应在上述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平衡各方利益,并基于飞益公司、吕某、胡某被控侵权行为的侵权期间、侵权规模、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涉案视频刷量行为的收费标准、干扰破坏爱奇艺网站访问数据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判决赔偿50万元的数额,尚属合理,故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作者:何易 刘火火
通讯员:陈颖颖
编辑:汪荔诚
责任编辑: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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